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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20
2020年04月15日  

问题1.对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人员和处于隔离观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违反隔离规定,私自外出给不特定的人员和场所造成安全隐患的,可能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据此,被隔离观察人员不服从管理,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因其私自外出行为给他人传染新冠肺炎的,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2.对明知自己已感染新冠肺炎或者明知自己与已感染新冠肺炎者密切接触,对检查人员故意隐瞒上述事实,仍违反隔离规定与不特定人员密切接触,对这种行为如何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该罪的构成不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后果为条件,而是只要足以危害公安安全就可以构成本罪,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一旦造成严重后果,最高刑可能被判处死刑。最近各大网站关于各地公安机关有对新冠肺炎违法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新闻屡见不鲜。如1 月31 日青海西宁一村民故意隐瞒从武汉归来后出现发热症状并多次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被公安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2 月6 日马鞍市公安局对马鞍山市中心医院医生江某中、2 月5日张家口市公安局对河北北方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生贾某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问题3.对故意编造未经核实、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员如何处罚?

答:对该类编造、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员,根据情节、后果不同,作出不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4.政府有关部门隐瞒、谎报、迟报传染病疫情应承担什么责任?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互相推诿,又该如何处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此可见,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疫情报告、控制、防治是其法定职责,如果隐瞒、谎报、迟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互相推诿,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按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罪处刑,最重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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