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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19
2020年04月12日  

问题1.疫情防控期间,需对与已确诊病例接触过的人员等进行隔离。同时,在高速路口会设卡对个人身份进行查验,测量体温,禁止发烧的人员(疑似病例)进行流动。在此过程中,出现个别人员拒绝查验体温、暴力闯关、暴力抗拒隔离等,对此,《刑法》如何规定?

答:涉嫌妨害公务罪。

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问题2.疫情暴发期间,有些从湖北武汉返乡的人或者曾赴该地区出差、旅游的人故意隐瞒其到访的经历,逃避隔离,最终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造成他人感染,该行为如何认定?

答: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案件的若干解释》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题3.疫情防控期间,个别有不法意图或是为了“蹭热点”的人,故意编造一些虚假的疫情信息,并借助网络平台进行传播,造成了不必要的恐慌,对此行为,法律如何规定?

答: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疫情防控期间,疫情信息的公开性、透明性、准确性对于打赢疫情防控战至关重要。因此,各级政府对于疫情的防控工作均选择进行实时报道,包括对于确诊人数、死亡人数等做到实时更新。然,个别有不法意图或是为了“蹭热点”的人,故意编造一些虚假的疫情信息,并借助网络平台进行传播,造成了不必要的恐慌,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轻微者,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根据《刑法》、《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案件的若干解释》的规定,以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问题4.对于疫情防控物资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 履职期间,若将监管的防控物资占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依法将如何处罚?

答:可能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或挪用特定款物罪。

根据《刑法》、《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案件的若干解释》的规定,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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