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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17
2020年04月07日  

问:因防控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延迟发放工资的,是否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答:不属于,尽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但防控疫情、推迟复工而导致用人单位无法按期向职工发放工资属于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但用人单位应在在复工后及时向员工补发工资。

 

问: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能在法定时限内审理案件的,怎么办?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三条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治疗医疗费如何支付?

答: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问:世界卫生组织(“WHO”)对本次新冠疫情如何定性?

答:在世界卫生组织于瑞士日内瓦当地时间2020年1月30日官方公布的《关于 2019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突发事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声明》中,明确将 2019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简称“PHEIC”),即指按《国际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Health Regulations,简称“IHR”)的规定所确定的不同寻常的事件,且此类事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通过某种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它国家的公共卫生危害;(2)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PHEIC 的三大关键词为:不同寻常、国际传播、国际应对措施。其意义在于,强调并呼吁当因某种疾病具有国际传播性而对其他国家产生公共卫生危害时,国际社会需要一致协作共同采取应对措施。

内容来源: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法律问题及专业意见指引》2020年2月20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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