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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 15
2020年04月02日 电气技术系 22G电控班 郭子仪 

问: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职工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均未规定可以认定工伤。如把在工作中感染的传染病认定是伤,则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列举式规定,很多乙类、丙类传染病,很容易在工作中被传染,如该情形认定为工伤,无疑扩大了认定工伤的范围。三部委联合发文确定工伤新规,属于对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特殊性保护。另外,新型冠状病毒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未列入职业病目录,所以无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
依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企业职工从事防疫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被感染受伤、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问:企业符合复工规定和要求,但具备复工条件的职工拒绝返岗复工的,企业可否依法作出处理?

答: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条件下,要求具备复工条件的职工复工,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上班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问:职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能否认定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答:不建议企业按照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疫情期间,职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不是职工个人主观原因。企业可以要求职工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的证明文件。如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书面证明,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同时,职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职工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企业应当及时提醒职工请假,同时给予职工申辩和说明的机会,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程序给予处分,但不建议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内容来源: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法律问题及专业意见指引》2020年2月20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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