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企业因疫情延迟复工或停工停产,以及职工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如何发放?
答:以上情况可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停工停产的工资支付规定执行,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生活费。其中,企业与职工协商在此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照相关假期规定支付工资。
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0 号)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问题2.用人单位根据疫情,制订相关的消毒等卫生管理制度,员工是否必须遵守?
答:应当遵守,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问题3.企业发现员工已确诊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如何应对?可否自行隔离员工?
答:不可以。发现已确诊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的应当立即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问题4.政府采取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期间,参保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逾期办理社保业务,是否影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
答: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用人单位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 号) 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 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