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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12
2020年03月25日  

问题1.如果进行租金减免,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进行减免(固定租金模式)?

答:关于如何进行租金减免并无明确的标准,应结合租赁合同受影响情况、本着公平原则由租赁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参考2003年SARS 疫情后的部分租赁合同纠纷判例,如“(2018)晋04民终2272号”、“(2013)辽审二民抗字第14号”、“(2018)鲁06民终268号”等,各地法院对于因疫情导致租金减免的标准和期间并无统一尺度,但原则上都是根据疫情对租赁合同的实际影响情况,本着公平原则酌情确定,部分案例法院最终判令免除承租人疫情影响期间一定百分比的租金,部分案例免除受影响期间一定期限的租金。除参考前述直接减免租金、物业费的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后挪免租期、缓交租金等方式进行减免。

问题2.西安市有无关于疫情期间租金减免的政策规定?

答:2020年2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了《西安市人民政府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其中对于符合情况的承租方进行租金减免作出了规定。具体为: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非国有企业,暂定从2 月份开始免收3 个月房租。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廉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暂定免除3 个月房租。根据该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向相关部门主张租金减免。

问题3.承租方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主张迟延缴纳租金?

答:承租合同为双务合同,合同生效后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应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交付承租方并保持房屋满足约定使用条件,承租方应当依约支付租金。若租赁合同有关于疫情发生后的租金迟延支付条款的,承租方可依约适用合同条款。若无前述条款的,但承租方存在因治疗或疫情防控需要被采取强制隔离无法及时支付租金的情况,可援引不可抗力,但应当在具备支付条件的合理期限内支付。否则新冠肺炎疫情虽然发生、对承租方使用房屋、房屋收益收到影响,但出租方并未违反合同义务,且通常租赁合同中并不会明确约定租金来源,所以并不能直接确定合同的根本、最核心的义务(支付租金义务)不能履行,故承租方不能直接以新冠疫情为由主张迟延缴纳租金。建议承租方与出租方及时就迟延缴纳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仍应继续支付。

另外,考虑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很多银行制定了延期还款的措施,建议出租方对于受影响较大的承租方,为了长期合作可给予一定的理解和延期。

问题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曾患新冠肺炎的员工回单位上班?是否可以拒绝招录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这些行为属于用工歧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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