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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 7
2020年03月11日  

问: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企业能否与交易相对方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合同?A

答:可以,但需要更加注意风险防范。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传真、电子邮件均被认定为合同的“书面形式”,是为法律所保护。但由于传真具有易伪造的风险,所以在司法审判中很难被单独认定并获支持,需要其他相关证据相佐证。我们建议:(1)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每笔交易之前签订总的框架协议,对后续单笔订单的签署方式作出安排(如邮箱、传真号码等);(2)签订合同时应当在交易中以文字方式载明签订背景,以便于还原合同订立的背景;(3)履行过程中,注意留存交易往来证据、履行情况证据;(4)在疫情影响降低/消除时及时更换为加盖公章的合同文本。疫情可能会对企业的履约能力等产生重大的影响,我们建议在进行重大的商事交易时,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对交易背景、交易主体进行尽职调查。

问:企业能否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要求交易相对方中止、变更履行合同?

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因疫情的影响,交易双方如继续履行已经签订的合同将出现损失、负面影响的,交易双方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及实际履约情况,协商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或通过订立《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合同履行内容,降低损失。

问:企业与交易方早已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向交易相对方发出订单、采购单等,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能否解除合同或撤回订单、采购单等?A

答:可以,但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如已经签署采购合同因“新冠肺炎”疫情需要解除合同的,可以依据“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事由主张解除合同,并及时向交易相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企业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需要撤回或撤销订单、采购单等的,应及时向交易相对方发出《通知》,争取在交易相对方《承诺通知》发出之前撤回或撤销。

问: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企业解除合同或撤回订单、采购单的是否能够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A

答:应区分不同情况。“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由的,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主张免责的一方应注意搜集证据,以证明“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义务无法履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注意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新冠肺炎”疫情构成“情势变更”事由的,不同于不可抗力,其不是法定免责事由,是否构成情势变更、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及是否免责,取决于法院的裁量。建议发生此类事项或诉讼时,及时咨询顾问律师,做好应对,减少损失。

问:企业作为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商业租赁合同的,能否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向出租人申请减免租金?或协商降低租金?A

答:可以。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务院延长法定春节假期,各地也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陆续出台相关延期复工的通知,并要求广大居民减少外出,这无疑影响了企业的经营业绩,导致收入减少,成本增加。企业应及时汇总因疫情防控造成的经营损失情况,同时对政府部门下发的各类管制通知备案存档;并且援引“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事由,主动与出租方协商,在公平的前提下减免或降低租金。

内容来源: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法律问题及专业意见指引》2020年2月20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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