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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6
2020年03月07日  

行政监督

问题1:在疫情发生时,有关部门进入现场调查时,能否阻挠?

答: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因此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

问题2: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政府有关部门,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篇】公司治理

问题1:疫情持续期间,企业如何办公?

答:根据陕西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月1日发布的《关于有关单位复工事宜的通知》,要求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民生、疫情防控除外)。同时,2月5日,西安市雁塔区、未央区、长安区、鄠邑区、周至县等多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同时出台通告,加强防控工作。依据相应通告,辖区内企业在做好各项防护的基础上,可向所在区域的行政部门申请复工,经过审批许可的即可复工;但由于各辖区未见有对申请审批流程的具体通知,不排除还有进一步延迟复工的可能。

在此期间企业可灵活办公方式,如在家办公。企业相关文件的审批传签尽量采取线上模式,尽量避免纸质传递,与客户的业务洽谈等工作尽量避免直接接触。我们建议可采用的相关线上办公工具有,在线协作文档工具:石墨文档、腾讯文档、金山文档、Google文档等;在线视频会议工具:微信视频、钉钉视频会议、腾讯会议等。

问题2:疫情持续期间,企业如何做好对外沟通?

答:首先,企业应当关注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的通知和政策,遵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企业生产、运营的要求,以政府官方公布的信息为准。在无法准确判断信息时及时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联系确认,避免企业受到二次影响。其次,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要求上报企业内部疫情的防控等措施和进展,积极响应政府号召。

问题3:疫情持续期间,对公司治理方面有何建议?

答:第一,公司管理者在疫情期间仍应当尽职履责。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虽然董事、监事、高管在公司管理中的角色不同,但均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应当根据勤勉义务所要求的谨慎、技能和注意义务,积极履行相应职责以维护公司最大利益,减少公司因疫情导致的损失,若怠于履行职责,将可能违反勤勉义务。对于国有企业,除遵守《公司法》相关规定外,还应严格遵守“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二,公司内部成立疫情应急工作小组。公司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商讨应对措施,并可召集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特别是公司业务部门、投融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等成立应急工作小
组;应急工作小组的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分析、研讨和判断疫情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的承受力、增强承受能力的措施;设立紧急预案,制定非常时期的制度;保持与员工、政府、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三,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安排。就已经确定时间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若《公司章程》未明确必须现场形式开会,可以通讯方式召开,再以传签的形式完成决议的签署;若应现场召开的会议,建议尽快发布通知延期。

第四,采取必要激励措施纾缓困境。在疫情发生及之后的一段时期,企业直接面临工资支付、持续经营的巨大压力,同时可能面临员工稳定和人员流失的问题。因此,公司股东可考虑让渡部分股权或收益予管理者及核心骨干员工,包括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分红激励等,确保特殊时期公司的稳定,共同渡过困难时期。董事会应就相关激励措施制定完善的方案,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对公司必要的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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