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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
2020年02月28日  

题一

疫情中的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由哪些机构负责?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问题二

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疫情有关信息包括哪些?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和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问题三

政府对疫情相关信息进行公开的渠道有哪些?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疫情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问题四

政府疫情信息公开的期限有无规定?

政府应及时公开疫情相关信息,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问题五

政府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及时公布疫情,瞒报、谎报、缓报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问题六

抗击疫情期间各级政府有权进行物资征用吗?

抗击疫情期间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在所属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也可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问题七

抗击疫情期间陕西省各级政府进行物资征用有法定的程序吗?

陕西省各级政府在进行物资征用时应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的相关规定。

问题八

针对不服从道路交通管制或者公众场所管理规定,聚众闹事、冲撞封锁等阻碍疫情防控措施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哪些行政处罚措施?

针对不服从道路交通管制、违反公共场所管理和小区封闭有关规定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和拘留。

内容来源: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法律问题及专业意见指引》2020年2月20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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