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5年5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五周年纪念日,也是我国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与此同时,它也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也是我国民商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今年以“民法典进企业”为重点,旨在全面提高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和能力,助力企业防范化解风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规定。
一、保障市场主体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二、维护市场主体诚实信用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三、平等保护产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四、保障交易安全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方案二:
民法典宣传月|在校未成年人教育管理和安全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人承担教育管理和安全保护的职责,未尽到上述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人民法院通过对相关案件中各方责任的认定,推动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落实。为切实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发布的部分典型案例:
案例一: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校园暴力行为,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张小某诉蒋小某、某中学等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小某、蒋小某、王小某均系某中学八年级学生。某日课间休息时,蒋小某与王小某发生口角争执,蒋小某将王小某击倒在地后又骑坐在王小某脖颈处,持续用拳击打王小某。张小某路过此处,见一旁的教师休息室内没有班主任老师,便自行上前试图将蒋小某拉离。蒋小某突然回身,挥拳击中张小某左眼。后某中学将张小某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张小某左眼外伤,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张小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蒋小某及其父母、某中学赔偿损失共计21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侵害事实由蒋小某直接导致。事发时,蒋小某作为一名八年级学生,应当具备一定的辨别是非和控制情绪的能力,但却在课间对同学实施殴打,并对出面劝阻的张小某挥拳相向,行为冲动,未计后果,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因蒋小某系未成年人,故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张小某面对校园暴力,能够出手制止,帮助同学,不仅并无过错,还应予以褒扬。蒋小某因琐事在课间休息期间殴打同学,该殴打行为持续期间,有数名学生围观,未有老师发现并予以劝阻。某中学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没有针对本校学生的具体情况,对课间加以必要的严格管理,也没有密切关注学生动态,没有做到及时发现和防止学生间的冲突加剧,以致发生本案的后果,故某中学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存在不足,亦应对本案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实际情况,判决蒋小某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中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校园暴力行为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学校作为防控校园暴力的重要一方,需建立严格的监督和反馈机制,遏制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本案中,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发生在学校走廊的殴打行为,学校的安保措施存有漏洞,应当视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于受害方遭受的各项损失,学校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通过司法裁判,进一步明晰学校在校园暴力事件中的责任边界,督促学校建立有效的校园暴力防控机制。同时,对未成年人制止校园暴力的行为予以正面评价,体现守望相助的价值导向。
案例二:中学生课间踢球意外受伤时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林小某诉陈小某、某中学等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林小某是某中学高三年级学生,陈小某系该校高一年级学生。某日午休期间,林小某与陈小某在学校操场参加由学生们自发组织的足球活动,二人分属不同队伍。林小某接到传球后快速带球从右侧进攻,倒地铲球时与防守的陈小某接触,林小某倒地受伤。
林小某认为其被陈小某踢到受伤,某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遂以陈小某及其监护人和某中学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陈小某及其监护人、某中学共同赔偿损失59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林小某与陈小某等人正在进行的足球对抗比赛多人参加,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并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林小某事发时年满17周岁,陈小某事发时年满15周岁,二人均参加过规范的足球训练,具有多年踢球经验,对于参与足球运动潜在的危险和可能的损害理应具有预见和认知的能力;本案所涉足球活动系学生自发组织,林小某、陈小某自愿组队参与意味着自愿承受足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因此可以认定林小某参与案涉足球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本案中,林小某快速跑动中倒地触球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与上前防守的陈小某相接触,陈小某并无加速、踢踹、动作过大等明显违反足球规则的动作,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陈小某在损害发生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陈小某监护人对于林小某所受损害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某中学应否承担责任。事发时林小某已满17周岁,系在午休期间与同学自发踢球受到人身伤害。经查,某中学足球场验收合格,日常教学活动中重视法治教育,给学生以安全提示,事发后配合林小某解决相关事宜。故某中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审理法院判决驳回林小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中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较于初中生及小学生,对于经常参与的日常体育活动可能的风险已经有较为清晰的认知,本案适用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自甘风险原则,强调参与者对于风险的预判,有助于提示高年级学生注意预防体育活动给身体造成损伤的危险。同时,本案中足球比赛系学生自发组织,学校不属于活动组织者,故不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而是适用第一千二百条规定。本案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具体分析学校有无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避免过分苛责学校,从而倡导学校鼓励学生课间自由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健康快乐成长。
案例三:家长以监督为名虚构事实诋毁学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某小学诉张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的儿子在某小学就读。张某某认为其儿子在校期间,学校教师存在霸凌、孤立行为,遂不断在多个社交媒体发布文字和视频,控诉某小学的教师孤立、霸凌孩子,及该校存在权钱交易、违规招生、迫害优秀教师等情况,言辞激烈且具有明确的指向性。
某小学认为张某某虚构事实,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具有明显误导性,严重侵犯某小学的名誉权,遂以张某某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某小学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在公开社交媒体平台发布针对某小学的文章与视频,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之前经张某某多次投诉,校方、教委进行调查核实后,张某某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诉讼中,张某某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某小学存在张某某所称的行为。故张某某通过网络公共平台发布包含侮辱性言辞的涉案内容,且对于言论中涉及的内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客观真实,构成侮辱诽谤。该内容被广泛浏览传播,势必导致某小学社会评价降低,侵犯某小学名誉权。综上,审理法院判决张某某向某小学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家长作为孩子健康成长的第一责任人,具有对学校教育方式与教学内容进行合理监督及合法维权的权利。但是,当家长不认可学校的教育方式与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时,应当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保证所述内容理性、客观、真实,不得侵犯他人名誉权。本案明确了家长对学校管理教育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边界,对于构建良好家校关系具有引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