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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2024年07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成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有关部门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对学院有关部门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1)对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2)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不颁发毕业证书等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决定;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五条 对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于学生申诉和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主任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院长负责,下设办公室。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由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承担,为学生申诉受理机关,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进行调解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常设机构,成员设7—9人单数,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办公室、学生管理服务中心、院团委及相关系部等部门负责人、纪检工作人员、学院法律顾问(或法律专业教师)、学生代表(1-2人)组成。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一般采用票决制,也可以采用举手表决制。采用何种表决方式,由主任根据议决事项的性质决定。议决事项由出席委员超过2/3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处理事件一般采用不公开方式进行。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以保密。

第三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申诉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申诉一般由本人提起。

第十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申诉受理机关递交申诉书,同时附上学院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规定期限的;

(二)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按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三)己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情形。

十六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七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立即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务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不能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申诉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申诉审理一般采用书面审查原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或举行公开审查。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决定明显不当的,变更原处理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诉人合法权益的,撤销原处理决定。并可以通知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本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决定;

(六)做出决定的日期。

二十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邮寄送达、电子邮箱及网络通信交流平台送达。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西电机电学院学生)或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技师学院学生)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在申诉被受理后,又就申诉事项提出行政复议并被受理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立即终止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学生提起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有效。学生因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提出申诉的,学院应当允许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其修课、成绩考核、奖惩等学习事宜,仍然按照在校生办理。被处理学生在规定的申诉期间内,没有依本规定提出申诉的,学生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被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学生离校,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诉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由此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在申诉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有渎职、失职行为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原处理部门违反本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处理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学生申诉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诉不得收取申诉人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指日均指工作日,节假日、公休日不含在内。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学生申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2.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

3.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

 

附件【附件1学生申诉不予受理决定书.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2学生申诉受理决定书.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3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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