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学生管理规定............................................ 1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8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29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38
贫困学生减免、缓交学费管理办法......................... 43
学生奖惩管理办法....................................... 48
奖学金管理办法(简介)................................. 70
学生意外保险的办理和理赔程序........................... 72
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76
岗位实习学生管理办法................................... 84
学生品德操行分考核实施办法............................. 89
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93
共青团工作制度........................................ 107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124
升国旗、集会管理规范.................................. 133
学生考试考场规则...................................... 136
学生安全管理办法...................................... 138
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处理规程.............................. 146
校园文明公约.......................................... 154
学生行为公约与承诺.................................... 156
学院相关部门电话号码..................................1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生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院系及全体学生。具体涉及学生管理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特别说明
(一)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弘扬学勤、行思、尚真、务实的优良学风,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三)学院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学生管理业务的归口管理,主要负责:
(一)学生德育教育管理;
(二)学生纪律管理;
(三)学生学籍管理;
(四)学生资助及奖学金管理;
(五)学生管理队伍建设;
(六)学生服务管理。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照录取通知书所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于新生报到日结束前向学院以书面形式请假。请假自报到结束日起,不能超过两周。报到结束后7天以上未办理入学或请假手续的,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审查资料包括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以上资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应征入伍服义务服兵役前正在校就读的学生(含高职新生),服役期间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第十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十二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院规定时间到班主任处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缓缴学费、分期交费或减免学费,持村镇证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成绩结合各专业特点,按照专业教育、德育教育(操行评价)、就业指导三大类,分别由教务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就业管理部门、各系独立考核评定。
第十七条 每学期结束后,各系组织任课教师将成绩上传至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学生正式毕业前,教务管理部门须将学生在校学习成绩汇总到学生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考试或考查课程成绩不及格者,由教务管理部门安排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组织的补考,其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应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按规定重修。学生毕业前,经重修后仍有不及格科目且不及格科目数达不到留级标准的(七门及以上不及格者须留级),由教务管理部门组织学生对不及格科目进行清考。成绩合格后,方能毕业。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一条学院按照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达标的成绩,经录取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各系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拟转入学院的学生,须先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学生,不予受理。检查合格后由学院相关部门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管部门同意后,由学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 跨省转学的,须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须经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 学院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转学的具体事宜,转学的最终结果以省级行政部门的批复结果为准。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转学手续。并在3个月内,对转入学院的学生情况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创业)不能坚持学习,以及请假缺课一学期共计超过两个月的,跟班学习确实有困难者,可以申请休学。学生申请休学经学院批准方可生效。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四条 学院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成果计入学业成绩。其休学创业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确因创业需要而延长休学年限者,可提交申请及相关支撑材料,由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院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休学期满学生需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可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经学生所在系研究同意,学生管理部门及教务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由本人到学生管理部门领取档案、迁回户籍。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毕业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学院规定的时间(两年)内参加重修,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院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报送相应部门核查。最终的变更结果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结果为准。学生对其所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负有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院执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七条 对完成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全体学生都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工作例会、各级团学组织等依法、依章参与学院管理,保障学生的参与权、知情权、建议权。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八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定制度,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按照《奖惩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九条 学院给予学生管理部门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一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管理部门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其中,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10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2个月。处分决定日期至毕业日期不足6个月的,以实际处分决定日期至毕业日期为解除期限。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院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七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七十八条 学院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九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八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做出决定。
第八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四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八十六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八十七条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院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院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自院长签发之日起生效。本办法委托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学院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院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根据要求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学院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与上级教育、人社行政部门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行政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切实做好我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和加强学籍管理,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发展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技师学院(简称“技师学院”)、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机电学院(简称“机电学院”)各类学制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学籍业务的归口管理,主要负责:
(一)负责学生学籍注册与档案管理工作,并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二)做好学生的学生证、毕业证、结业证的授予、办理、发放和管理事宜;
(三)负责学生包括学籍变动的管理及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四)负责有关学生学籍情况的统计报表、资料的收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四条 我院标准学制为二年、三年、五年、六年。技师学院中级工学制为三年,高级工学制分为三年和五年,预备技师学制分为二年、四年、六年;机电学院高职学制为三年和五年。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为学制+两年(含休学、留级、保留学籍等)。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或休学的,最长修业年限根据入伍时间可适当延长。学生应当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五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如参军入伍、休学创业等国家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一般应在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修业八年期满,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部门规定的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按学校规定和要求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完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准假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在报到时各系需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按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体检时,发现患有疾病者,经院医院或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系提出意见,经学院批准,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离校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不办理的,取消保留入学的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持相应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系部签署意见,报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如在被录取后应征入伍,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伍新生须在当年新生报到时间起两周内,持本人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县级征兵办出具的入伍通知书和《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院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机电学院),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伍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来办理的,可委托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逾期则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院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应征入伍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后,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2年,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学院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来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其情况对其予以处理。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认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生证、学生卡。若遗失,由本人写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统一到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补办。学生证仅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不得一人持有两证。违者,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应持本人学生证到班主任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由班主任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在YN系统上给予学期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凭医院证明,事假需要家长的函件),否则,以旷课论处。在校外实习学生,应按规定时间返校,并在返校一周内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无故逾期三周不报到或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缓缴学费、分期交费或减免学费,持村镇证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十三条 凡由于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或入学的,不予注册。
第五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假满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延长请假时间,须在假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时应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公请假须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请假手续一般应由本人办理。
学生请病2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超过2天至7天以内的,由系学管审批;请假超过7天至15天以内的,由系主任审批;请假超过15天至30天以内的,由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审批;请假超过30天的,由分管副院长审批。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可对请假审批权限进行调整。
学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或从事其他集体活动,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请假者,经带队教师同意,报系批准,并按请假时间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学生请假期满回校上课时,应向系销假。如不能按时返校销假,必须写信(或其他形式)申述续假理由,委托家长办理续假手续。
按照学院教学管理规定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修完所有课程达到学院要求的最低标准,准予毕业。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请假手续时,必须先和班主任沟通,待班主任同意后在YN系统上提交请假申请,并标注请假事由、时段、返校时间。根据请假权限等待审批,待审批完后方可离校。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考勤工作,及时了解学生缺课情况,做好记录,并经常向系汇报学生考勤情况。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应按旷课论处。对无故旷课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六条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学习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者,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十七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以及社会实践、劳动、军事训练、团体活动等,都必须进行考勤。任课教师上课时应对学生进行考勤,考勤情况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理论课程和实验课程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计算。学生上课迟到、早退累计2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旷课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学籍异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八条 学生学籍异动包括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保留学籍、退学、留级。原则上不予转学。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院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后又利于学生的个体发展。
(二)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持二甲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留级后或复学时原专业无后续班级的。
(四)机电学院五年一贯制高职、综合评价高职学生不允许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须经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转学、转专业应在每学期前办理,学期中途不允许办理。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允许转专业。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或者不适应学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
第二十三条 凡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院批准,可准予休学。
(一)学生因病持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需停课治疗者。
(二)学生因事或因病请假,一学期中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三)学生入学满一年,年满十六周岁,本人与家长(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休学创业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休学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修养。休学期间,学院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最后一学年一般不得申请休学。
第二十七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其休学创业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确因创业需要而延长休学年限者,可提交申请及相关支撑材料,由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学生休学期满后,一般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分管副院长审批,方可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等交所在系,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分管副院长审批,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应征入伍的学生复学凭退伍证明,到校办理相关手续;
(五)学生休学期满,应由学生本人于当前学期开学后前两周提交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经学院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含中断学习时间)超过总学习年限的;
(四)经学院指定二级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的;
(六)每学期开学三周未报到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达到留级标准并有违纪情况的;
(八)在校期间,不达法定结婚年龄擅自结婚或生育的;
(九)因其它原因,经学院认定必须退学的;
(十)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拟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支撑材料,报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提交校务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审定。在对学生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决定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学生所在系直接送达。对于不在校者,可选择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以公告等方式送达。并督促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有关手续并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学院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据学生申诉的相关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从退学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经学生所在系研究同意,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审查,报分管副院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累计七门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学校给予留级处理。每学期学期末教务处会留级决定下发到系部,系部在收到通知后通知相关写生按要求办理留级手续,逾期2周不办留级手续者学校将自动将学籍按留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学校审批完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应准予毕业,并由学院发给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一)操行考核合格者。
(二)教育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者。
(三)岗位实习实习鉴定合格者。
(四)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者。
(五)学费结清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毕业时仍有部分课程不合格但未达到留级规定或其它毕业应满足条件不达标者按结业处理,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三年内,学业成绩不合格的结业生可向学校申请返校补考,补考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操行评定不合格的结业生,由学生所在单位或学生所在地行政组织对其作出操行评定。经学院认定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超过三年未取得毕业资格者,不在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印制学院颁发。证书遗失不能补办。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院执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四条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注销并报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院长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委托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帮助学院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加快教学发展,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生。具体涉及学生资助工作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长任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院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资助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和修改学院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全面领导学院资助工作,审核、批准受资助的学生名单。
第四条 学院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管理部门。
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根据学院资助管理办法,积极、广泛宣传相关制度与政策,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的基础上,使符合条件的学生得到资助。
系奖助学金工作小组设认定工作组和认定评议小组,分管系奖助学金的认定和评议工作。系奖助学金工作小组设在各系学生管理办公室。
系认定工作组:系负责人任组长,学生管理人员、班主任等任工作组成员,负责奖助学金工作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系认定评议小组:以年级为单位,学生管理人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奖助学金工作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二章 资助类型、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资助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根据学院招收学生的层次和上级管理部门的不同,具体分为以下几种资助:
(一)高职国家助学金(机电学院三年制统招及五年制后两年高职)
1.资助对象: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机电学院三年制在校一、二、三年级部分统招生及五年制高职阶段一、二年级部分在校统招学生。
2.资助标准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学年38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学年2800元。
3.申请资助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
(6)脱贫学生、脱贫不稳定户学生及边缘易致贫户学生
(7)孤残学生;
(8)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
(9)少数民族家庭贫困学生;
(10)烈士子女;
(11)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2)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
(1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
(14)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5)其它(注明详细原因)。
3.需提交资料(一式一份):
(1)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高等教育)》
(2) 家庭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求统一复印在助学金申请表的背面);
(3) 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如:孤儿证、残疾证、低保证等)。
(二)中职国家助学金(机电学院五年制前三年中职阶段)
1.资助对象: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机电学院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部分学生。
2.资助标准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学年2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学年1500元。
特别困难,主要是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以下类型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⑴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户学生及边缘易致贫户学生;
⑵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里的子女;
⑷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一般困难,主要是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国家资助政策补充。一般情况下,以下类型可认定为一般贫困:
⑴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⑵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⑶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⑷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⑸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⑹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3.需提交资料(一式一份):
(1)《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中职教育)》;
(2)家庭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求统一复印在助学金申请表的背面);
(3)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如:孤儿证、残疾证、低保证等)。
(三)西安技师学院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西安技师学院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部分学生。
2.资助标准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学年2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学年1500元。
特别困难,主要是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以下类型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1)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户学生及边缘易致贫户学生;
(2)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里的子女;
(4)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一般困难,主要是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国家资助政策补充。一般情况下,以下类型可认定为一般贫困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5)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4.需提交资料(一式一份):
(1)《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
(2)家庭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求统一复印在申请表的背面);
(3)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如:孤儿证、残疾证、低保证等)。
(四)中职国家免学费补助(机电学院五年制前三年中职阶段)
1.资助对象: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机电学院全日制在校一、二、三年级学生。
2.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3600元。
3.申请资助条件:在校生中一、二、三年级所有农村户口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按在校城市户口学生人数的15%确定。
4.需提交资料(一式一份):
(1)《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中职教育)》 ;
(2)家庭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求统一复印在免学费申请表的背面);
(3)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与申请理由相关的证件复印件(如低保证、残疾证、烈士证等)。
(五)西安技师学院免学费补助
1.资助对象:西安技师学院全日制在校一、二、三年级部分学生。
2.资助标准:高级工每生每学年3600元、中级工每生每学年2800元。
3.申请资助条件:在校生中一、二、三年级所有农村户口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按在校城市户口学生人数的15%确定。(未经学校统一组织外出岗位实习的学生或未提供定岗实习协议的学生不予受理申报)
4.需提交资料(一式一份):
(1)《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
(2)家庭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求统一复印在申请表的背面);
(3)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与申请理由相关的证件复印件(如低保证、残疾证、烈士证等)。
(六)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
1.资助对象: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机电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国家计划内的普通专科或五年一贯制高职在读生-五年制高职只补偿后两年)。成招生不享受学费补偿。
2.补偿资助标准:按其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每人每年5500元(学费不含住宿费和杂费)。
3.资助年限
(1)以学生提供的《入伍通知书》的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的年限。即入伍前读完几年级就补偿几年,完成一学期就补偿一学期。(入伍前必须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的相关手续)
例1:某学生大一读了3年(留级2年),大一读完后入伍,只补偿1年。(入伍前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例2:某专科(3年制),学生入伍前完成了2年学习,第三年岗位实习阶段,未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去当兵,第三年正常拿到了毕业证,即退役后没有复学却拿到了毕业证,只能补偿前2年,与学生是否交了第三年学费无关。
例3:新生入伍,一律等退役复学后实行国家资助,与新生是否交了第一年学费无关(入伍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的手续)。
(1)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减免的年限。
(2)五年制中高职连读学生,在中职期间(前三年)入伍的,不予补偿。
(3)应征入伍可以补报(比如:当年因入伍通知书下发时间较晚,学生未按时提供学费补偿的相关资料,来年进行补报)。
4.需提交的资料
(1)毕业生以下材料各一份
①《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②本人毕业证复印件;
③审核盖章后《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原件(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复印、手写无效)。
(2)在校生以下材料各一份
①《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②本人学生证复印件;
③审核盖章后的《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原件(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复印、手写无效)。
(3)退役复学学生以下材料各一份
①《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
②本人重新入学的学生证复印件;
③审核盖章后的《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原件(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复印、手写无效)。
第六条 同类国家资助不可重复享受。
第七条 不能或不优先享受国家资助的详细情况,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章 困难学生的认定及评审
第八条 机电学院资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学期进行动态调整;技师学院资助按照学期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政府下达国家资助财政预算和资助名额后,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需及时向全体学生公布相关信息,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学生申报、进行评审,具体工作程序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条 国家资助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
第十一条 公示
符合申报资助条件的学生,应在每年的9月份由本人提出申请,在班级中进行民主评议;系部对各班上报的资助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全系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后将资助名单及资料交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组织复核、汇总,并再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异议,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答复。如无异议,上报学院审定。审定后,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将学生的申报名单上报上级管理部门进行批复。
第十二条学生认定及申请的纸质版资助资料由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院长院长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体现社会、国家、学院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并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此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有籍在校学生。具体涉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定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特别说明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学院学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系主任为组长,系部学生管理人员、班主任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本班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系部资助工作负责人、班主任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本人或学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院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脱贫不稳定户学生、边缘易致贫户学生;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七)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学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系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学校在每年开学前,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相关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二)个人申请:由个人以书面形式向班级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班级评议:各班根据学生提交《申请表》,结合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综合认定。班级按照本细则召开专题班会,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对个别确有特殊原因,不便在评议会上介绍的,可直接向班主任说明情况,由班主任参照其他学生基本情况,确定后向全班同学进行通报,并按照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并将最终结果上报系部,同时上交学生个人的申请材料。
(四)系部认定:将各班提交的贫困生资料进行认定,认定内容主要是对班级的总人数、申请人家庭情况的真实性、个人其他情况以及各班级在操作过程中的规范性进行核实,保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五)系部公示:系部认定通过后,将家庭困难学生名单在系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部提出质疑,系部应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院审核: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系部提交的贫困生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组织各系资助管理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审核通过后将最终名单在报学院进行审定。审定后,奖助学金管理管理办公室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并录入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中。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和系部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院和系部每学年将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六条 学院加大力度对资助政策进行宣传 ,同时,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公开。
第十七条 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并随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同时,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受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院长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委托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贫困学生减免、缓交学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贫困学生管理,保证部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交纳全部学费或不能按期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贫困学生减免、缓交学费的管理。
第三条 减免、缓交学费的对象
(一)减免学费的对象
减免学费的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孤儿、烈士子女、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享受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及突遭不幸的在校学生。原则上享受国家免学费(直免)及助学金资助的学生,不再享受学院的减免学费资助。
(二)缓交学费的对象
缓交学费的对象为达不到减免学费要求,但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或暂时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院学生奖助学金工作小组负责贫困学生减免、缓交学费工作的领导与统筹安排,并对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减免、缓交学费学生情况进行审批。
第五条 学院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减免、缓交学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办公室设在学生管理服务中心部门,负责常规业务的管理,主要负责:
(一)对系报送的减免、缓交学费学生申请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将获批的学院减免、缓交学费学生汇总表报送学院财务处作为依据,将申请材料返回系作为学生减免、缓交学费的凭证。
第六条 学院各系及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是减免、缓交学费业务的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一年级新生减免、缓交学费业务的申请审批等业务的办理;
(二)学院各系负责一年级新生以外在校学生减免、缓交学费的申请审核、汇总,并向学院助奖学金办公室报批。通知获批的减免、缓交学费学生按规定办理学费缴纳。
第七条 减免、缓交学费的条件如下:
(一)未享受国家免学费及助学金资助,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学院减免学费资助:
1.孤残学生;
2.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3.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4.烈士子女;
5.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6.绝对贫困和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7.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8.享受国家资助后因家庭经济困难仍无法坚持学业的学生。
(二)缓交学费的条件
同减免学费条件,或达不到减免学费规定条件,但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或暂时困难可以申请缓交学费。
第三章 减免、缓交学费的额度及控制比例
第八条 对减免、缓交学费的额度及比例控制如下:
(一)减免学费的额度及控制比例
1.额度:高级工大专班(含预备技师班)的学生全学年最高可减免800元学费,中级工学生全学年最高可减免500元学费;
2.控制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各班学生总数的5%以内。
(二)缓交学费的方式及控制比例
1.缓交学费采取分期交纳学费的方式,其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班学生总数的5%以内;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减免学费和分期缴纳学费;
3.减免、缓交额度及比例超过上述规定时,由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减免学费、缓交学费的申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及程序如下:
(一)申报与初审阶段(新生开学第一周)
1.一年级新生
(1)一年级新生报名时,需要减免学费或缓交学费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招生部门审核、汇总,经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填写《贫困学生减免学费(分期交学费)申请表(一年级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对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由学生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签署意见,报分管副院长批准;
2.二年级以上在校学生
(1)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各系在对申请学生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组织学生填写《贫困学生减免学费(分期交学费)申请表(二年级用)》。
3.企业岗位实习学生
(1)企业岗位实习办理离校手续前,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各系在对申请学生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组织学生填写《贫困学生减免学费(分期交学费)申请表(三年级用)》。
(二)汇总上报阶段(新生开学第二周)
1.招生部门、各系按照比例要求分别确定一、二年级减免学费和缓交学费的学生,编制《贫困学生减免学费汇总表》、《贫困学生分期交学费汇总表》连同《贫困学生减免学费(分期交学费)申请表》及相应证明材料,一并报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
2.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审核上报材料,汇总编制学院《贫困学生减免学费汇总表》、《贫困学生分期交学费汇总表》,上报学院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
(三)学院评审阶段(新生开学第三周)
1.学院召开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并确定减免、缓交学费的学生名单;
2.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将最终确定的减免、缓交学费的学生名单及资料返回至各系,并通知学生。
(四)缴纳学费阶段(新生开学第四周)
1.享受减免、缓交学费待遇的学生到财务处缴纳学费;
2.减免学费的学生,缴纳减免后的学费总额;
3.分期交学费的学生,缴纳一个学期的学费;
4.同时申请减免学费和缓交学费的学生,第一学期,缴纳本学期学费减去减免金额后的余额,第二学期缴纳本学期全额学费;
5.对于再次办理缓交学费的学生系要落实学生之前该缴纳的学费是否已清,如未清需缴纳之前所欠学费,才能办理后续缓交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院长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办法委托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学生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新时期知识性技能型人才,为学生创建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各类有籍在校的学生。具体涉及学生奖惩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奖惩业务的归口管理,主要负责:
(一)根据系报送的学生违纪处理处分意见、解除与撤销意见等,按规定程序做出处理决定。按程序及要求处理学生申诉事宜;
(二)组织院级以上各类先进的评比及学院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选评审核、奖励发放工作。
第四条 学院各系主要负责学生奖惩工作具体实施:
(一)负责系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评比工作的材料准备、推荐、通报表扬、奖励发放等工作;
(二)负责对本系学生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处分意见;对违纪学生进行转化教育,负责学生处分解除、撤销的申报工作;对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及解除、撤销决定进行送达。
第三章 学生的表彰、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德、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的学生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实践、科技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六条 表彰、奖励的种类
(一)个人奖
1.三好学生:每学年评比一次;
2.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比一次。
(二)集体奖
1.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比一次;
2.其他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可参考上述奖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条 表彰、奖励的方式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
(四)颁发奖品或奖金。
第八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表彰、奖励的条件和办法
(一)三好学生的主要条件
1.思想品德好。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参加健康有益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敢于向不良现象做斗争。模范遵守学生守则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且操行成绩在85分以上者;
2.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学习。理论、实习各科成绩总评良好,无不及格课程,总评成绩75分以上者;
3.身体好。坚持体育锻炼,认真上好体育课,讲究卫生。
(二)三好学生的评比办法和时间
1.三好学生的评选,按照上述条件由班级民主评议,由班主任填写《三好学生登记表》,系初审,提交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审定、公示后,报学院批准。
2.三好学生一般按照学生在册人数的10%评选(按实际人数四舍五入计算)。
3.三好学生每学年三月份进行评选。
(三)优秀学生干部条件(优秀班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
1.基本符合三好学生条件。
2.关心集体,工作积极主动,具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中成绩显著。
(四)优秀学生干部评比办法和时间
1.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按照上述条件由班级和学生会民主提名评选,选出名单在征得班主任同意后,由班主任填写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系初审,提交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审定、公示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
2.优秀班干部按照每班一人评选,优秀学生会干部按照学生会干部人数的10%—15%评选;
3.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三月份进行评选。
(五)先进班集体评比条件
1.有一个强有力的班委会和团支部(若设立)。班、团干部能密切配合,带头学习政治和文化科学知识。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精神,坚持原则、抑制和反对不正之风,具有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配合班主任和学院搞好各项工作;
2.有一个良好的班风。全班保持勤奋学习,遵守纪律、 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助人为乐、勤俭节约、讲文明、懂礼貌的新风尚。同学间互相尊重、班级间团结互助、全年无重大事故、出勤率在95%以上;
3.在各项活动中成绩显著、班级卫生好,在文娱、体育、卫生、纪律等各项工作的评比中成绩优异。在年级和学院的各项活动中起到了促进作用。
(六)先进班集体评比办法
1.由各班级按条件写总结材料,报系初审后,报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汇总、审核、公示后,分管副院长审批。
2.各系按照每个年级10%的比例,中职班和大专班分别评选。
3.先进班集体每年三月份进行评选。
第四章 学生的违纪处理
第一节 学生违纪处分种类、处理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等司法机关处罚(包括治安管理处罚、劳动教养、触犯刑法等)或者违反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定制度,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学院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一)警告处分用于初犯、偶犯和情节较轻者;
(二)严重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虽然轻,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者;
(三)记过,一般适用于情节较为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留校察看,一般适用于情节严重,有较大不良影响,但能积极认错悔改者;
(五)开除学籍,一般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或受公安机关及刑事处理者。
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接到开除学籍处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离校。
第十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
第十六条 凡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理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组织和煽动滋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学院安定团结,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教育后尚能认识错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不能认识自己的错误,交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者,如情节较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殴打或结伙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在校内外造成一定影响者,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以下不同处分:
1.对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因言语粗鲁,造成事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虽未动手打人,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栽赃、陷害、诱骗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态度极坏、不主动承认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结伙斗殴,为首者、主要人物或策划者,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召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策划和组织者一律开除学籍。主动交代,且能揭发他人,有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者,可以从轻处理。
凡参与打架事件者,班主任应通知家长领回当事人,家长应协助学院进行教育,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偷窃、敲诈等行为者,根据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1.有偷窃行为,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拒不承认错误和屡犯者,在事实查清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校敲诈或明借暗诈同学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对于不当得利拒不退还着者,酌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对于翻越学院围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特殊时期翻越学院围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私自乱接电源、使用违规电器、破坏学院各类设备、消防设施及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加倍赔偿经济损失。危害严重,构成犯罪者,上报公安部门处理。对非故意破坏公物但造成较大损失者,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网络等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租售、传播、复制、贩卖、制作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泄露国家秘密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进行其他非法社会、政治、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以各种非法手段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初次盗窃公私财物的,作案价值在200元及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超过200元,不满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超过500元,不满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达到1000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第二次盗窃公私财物的,作案价值与初次盗窃作案价值累计不满1000元或有诈骗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累计达到1000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第三次盗窃(不论作案价值)或有抢劫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5.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按作案者论处。
(九)对涉及赌博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以现金和其它财物参与赌博或为之提供条件,属于初犯且认识态度较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参与赌博或为首聚赌、各类不良贷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校内收看、复制、传播封建迷信、淫秽物品,初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学生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悖公序良俗的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在校内公共场所男女交往行为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在教室、图书馆、运动场、会场、食堂等校内公共场所有言行或着装等不文明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4.侮辱、调戏、玩弄、滋扰、诽谤、诬陷或恐吓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他人不能正常学习、生活等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资助、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组织或参与吸毒、卖淫、嫖娼的,以及为吸毒、卖淫、嫖娼提供条件,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其他有损学生形象、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利用网络违法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利用网络发布或传播虚假信息,侮辱、诽谤他人,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利用网络发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利用网络制作、下载、复制、查阅、散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宣传暴力或者教唆犯罪信息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利用网络进行诈骗、赌博、盗取网络有价资源、盗用他人账号、窃取他人邮件、售卖个人信息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未经批准,在学校内私自连接集线器、交换机等设备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故意制作或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非法侵入或破坏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9.进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网络违纪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侵犯他人权利,妨碍教职工工作者,均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其中主要指:
1.在校内抽烟、酗酒、聚众闹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转为试读生,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非法携带、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者,除没收非法物品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以及学校值班电话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绝、阻碍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及学生干部依校规、校纪和其它相关规定进行教育管理工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于情节特别恶劣或挑头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用暴力或恶语扰乱、威胁教职工进行正常工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老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对教师评定成绩、决定升留级、学院就业推荐等工作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对迟到、早退、旷课的处理
1.迟到或早退2次,按旷课1课时处理;无故不上早、晚自习分别按旷课0.5课时、2课时处理。
2.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8课时者,给予开具警示单或口头警告;累计旷课3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每增加18课时者,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班主任发现旷课、迟到、早退行为者,应及时对学生本人进行批评教育,通报系学生管理人员和学生家长,其行为尚未达到处分标准时,各系、班主任应及时采用下警示单或通报批评等方式给予教育。
(十四)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理
学生考试作弊,一经发现即公布该门课程记为零分。作弊学生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并根据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五)对不诚信行为的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如出现不诚信行为,班主任应及时对学生本人进行批评教育,规劝学生改正。对坚持不予以改正的学生,依据情节严重程度,作出取消奖助学金评定资格或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理。
(十六)学生在公寓区内出现的违纪行为,参照《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处理。
(十七)其它不正当行为者给予以下处理:
1.在校期间,不遵守作息制度,对他人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管理人员许可,私自进入学生宿舍,干扰他人生活、作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节 处分决定的权限及程序
第十七条 各系、教务处及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可以分别提出学生违纪处理的建议,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审核,经分管副院长审批后发文、公示。
与学生有利害关系或者直接涉及违纪事件的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第十六条行为,由学生所在系调查、取证,并向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处理建议,由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处理。
(一)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学院学生公寓科负责调查、取证,并向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处理建议;
(二)学生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学院团委负责调查、取证,并向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处理建议;
(三)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或犯罪的,由学生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学生所在系依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四)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系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并向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发现学生违纪后,由专门人员组成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2人),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作调查记录。
第二十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二十一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拟处分学生调查所认定的其违纪事实、拟给处分、处分依据,告知拟处分学生其应享有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拟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记录人写出文字说明。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院务会或分管副院长组织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受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起草,加盖公章后下发。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学生所在系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该系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予再次录取、注册。
若受处分学生收到处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除外)办理后续手续,拒不办理或不按规定时间办理者按照更高一级进行处分。
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院,由学生所在系以挂号信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其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学院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院指定的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学院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生效;处分后续工作中与受处分学生权益直接相关的,应当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处分期限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书,该系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合学生处分期间的现实表现,通过会议研究后,将结果报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在收到学生所在系的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权限和程序,制作解除处分通知书,并送达学生所在系,该系自收到解除处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
第二十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学生申诉事宜。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学院处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按照本办法申诉处理的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第三十条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原始材料由处分意见报送部门管理,处分决定书、送达回执、解除处分通知书等统一由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整理、存档。
第三节 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按照学生违纪情节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10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2个月。处分决定日期至毕业日期不足6个月的,以实际处分决定日期至毕业日期为解除期限。
处分期限届满,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应经常向班主任或本系学管老师汇报思想情况,每周按时参加本系组织的违纪学生转化教育学习。每月至少写一次结合本月主题班会内容的思想汇报,主要汇报自己近期思想认识及表现,班主任评定后交系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处分解除程序
(一)处分解除期限到达,由违纪处分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班主任、系学管人员、系负责人审核后报送至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审批;
(二)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下发文件至系并公示;
(三)班主任向全班学生宣布解除处分的决定并送达学生本人;
(四)学生在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较高处分种类升级重新处分,处分期限重新计算,直到开除学籍;
(五)受记过以上处分,毕业时仍未正常解除的学生,按操行不合格处理,不予毕业;
(六)系可根据处分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出对受学生处分提前或延迟解除的意见,提前或延迟不得超过一个月。延迟期满,受处分学生若无其它违纪行为发生,应当予以解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奖学金、表彰及学院的相关资助。
第四节 学生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副院长,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及教务处、党群纪检处负责人,学管人员代表、学生代表、院办负责法律事务人员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分管副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学生工作管理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五章 试读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凡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转为试读生:
(一)因违纪受学院纪律处分者;
(二)在班级德育量化考核中,操行分数低于60分者;
(三)在一学期内,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
虽没有受学院纪律处分,但所犯错误在校内仍有一定影响的学生,违反下述情况之一者由各系报送处理意见,经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公布试读生名单。
1.多次违犯校纪校规,具有一定不良影响,不够违纪规定处理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8课时、不足30课时;
3.参与打架斗殴或破坏公物,造成一定影响者;
4.宿舍不叠被子内务脏乱,一周累计2次,一月累计4次者;
5.上课期间玩弄手机,一周累计2次,一月累计4次者;
6.夜不归宿累一个月累计2次,一学期累计4次者;
7.从宿舍向外抛撒杂物、校内酗酒、校内抽烟,一经发现者;
8.发型、着装不文明,不符合学生文明规范并屡教不改者。
第四十二条 试读手续的办理
(一)受违纪处分的学生直接转为试读生。因其它违纪应当给予试读处理的,由系向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提交《学生试读处理意见表》,经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系通知并送达学生本人;
(二)受试读处理的学生持《学生试读处理意见表》或《学生违纪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到学生管理服务中心领取《试读生日常表现记录本》,同时交纳试读教育费。
第四十三条 试读生在转化教育期限的规定和教育
(一)因违纪处分转为试读生的,试读期限与处分期限相同。其它类型的试读生,试读期限为4个月;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试读期限内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开除学籍。其它类型的试读生期限内经教育仍不改正者,试读期延长至12个月,仍不改正开除学籍;
(三)对转为试读生的学生,各系学生管理办公室根据学院学生工作管理部门下发的《违纪学生纪律教育工作安排》制定出本部门的违纪生培训计划,各系违纪生培训计划必须于开学后一周内报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每周进行一次集中教育,同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教育活动补充,要求做好各种教育记录,以备学院检查;
(四)针对不同情况的试读生可采取多种多样的教育形式。
第四十四条 试读费的收取
凡转为试读生的学生,每次收取一定的试读教育费,用于系及学生管理服务中心专门组织、开展违纪生转化教育支出。试读费由系要求学生前往学生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缴纳,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及时向系反馈费用收缴情况。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三、四项未受学院纪律处分转为试读生的,每次收取100元试读教育费;试读本重新购买每本20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因违纪受学院纪律处分转为试读生的,按处分不同每次收取试读教育费:警告处分150元,严重警告处分200元,记过处分250元,留校察看处分300元。
第四十五条 试读解除的条件
学生在试读期间,应经常向班主任或本系学生管理老师汇报思想情况和改正错误的情况,每周按时参加由本系学生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的违纪学生转化教育学习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解除试读生身份:
(一)试读期限已届满;
(二)按时参加违纪学生转化教育课,且在试读期间无不良记录者;或课程成绩考核合格;
(三)班主任、任课老师、系学管人员评定为表现优良者;
(四)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试读生才能办理试读生转正解除手续,具体考核由各系学生管理人员负责,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核查。
第四十六条 试读解除的程序
因纪律处分转为试读的,试读期满随同处分一并解除;其它类型的试读生,须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试读解除申请表》,经班主任、系学管人员、系负责人审核后报送至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审批,由系送达学生本人解除试读。
对未按期解除试读生身份的学生,按不合格生对待不予毕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试读期间,学籍正常保留,不能申报奖学金及学院相关助学金等资助政策,不予评优评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院长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委托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一、奖学金类别及评定条件
奖学金分为学院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国家中职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有分西电励志、励学、豪特电器等多项专项奖学金。
(一)学院奖学金评定条件
1.根据学生学期末理论课考试、实习课考试和操行成绩,决定奖学金等级。
2.各项成绩计算方法采用百分制,计算比例为:理论、实习成绩各占35%,操行成绩占30%;无实习班级,理论成绩占70%,操行成绩占30%;无理论课班级,实习成绩占70%,操行成绩占30%。
3.按照上述比例确定每班学习成绩排列名次,30人以下(含30人)班级奖励前2名,30—50人(含50人)班级奖励前3名,50人以上班级奖励前4名(三等奖2名)。
4.综合班获奖学生人数按各专业实际人数比例计算。
(二)专项奖学金评定条件
1.正式在册的二年级以上学生,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规范》和校规校纪;
2.申请西电励志、励学、豪特电器3类专项奖学金必须是在校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学生,(原则上每生在校期间只能评选一次),并满足该项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和其他要求;
(三)国家奖学金评定条件
根据每年上级部门文件要求开展评定工作。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享受奖学金
1.期末课程考核不合格者或操行不合格者;
2.试读生和受学院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3.严重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者。
二、 奖学金金额
1.学院奖学金(按学期评定):一等奖:500元/学期;二等奖:300元;三等奖:100元。
2.专项奖学金(按年度评定):
(1)西电励志奖学金:3000元/人,评选3人;
(2)励学奖学金:1000元/人,评选不超过20人;
(3)豪特电器奖学金:一等奖:2000元/人,2名;二等奖:1000元/人,4名;三等奖:800人/人,6名。
3.国家中职奖学金(按年度评定):6000元/人,由上级核定。
三、奖学金评定
1.学院奖学金每学期放假前班主任根据本学期理论、实习、操行成绩比例,计算总成绩,按条件评定奖学金等级,下学期开学后填写个人《奖学金申报表》和《奖学金汇总表》,系初审后,报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公示后,学院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专项奖学金每年的5月,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按照各专项奖学金签订的协议,对学生申报、学院初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校内公示3天,如无异议方可生效。
四、 奖学金发放办法
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将名单报财务处,各系指定专人到财务处领取奖学金,在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领取证书,统一发放;
五、具体依照《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意外保险的办理和理赔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生意外保险办理和理赔管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实施的监督管理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具有学院全日制学籍的各类所有在校生。具体涉及学生意外保险和理赔规程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生意外保险和理赔业务的归口管理,主要负责:学生意外保险和理赔业务办理。
第四条 学院财务处是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收取业务的管理部门。
第三章 学生意外保险的办理和理赔规程
第五条 学生入校后在财务处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每年9月(技师学院春季生为每年3月)由学生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在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六条 办理保险具体要求及理赔程序:
(一)学生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疾病需要治疗的,应立即向保险公司和学院系及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报案,普通意外或疾病可在治疗结束后提交理赔资料;
如学生发生身故案件,当事人家属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学院系、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报案,并即刻拨打投保公司报案电话机进行报案,通知投保公司工作人员;
(二)学生应到保险公司指定医院(二甲及以上)诊治,非定点医院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承担。学生需要转院治疗的必须经过定点医院主治医师同意,自行转院的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相关医疗费用;
(三)学生在治疗结束后一周内,本人或家长向系学生管理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由学生管理服务中心统一交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四)材料经保险公司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七条 学生在提出理赔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意外理赔所需资料:
1.理赔给付申请书:申请人签字处签字,信息写全,手机号留手机号,日期不写,如年龄未满18周岁,由其监护人申请,留存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账户复印件,关系证明,关系证明可提供户口本,户主一页,监护人一页,学生名字一页;
2.申请人或者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
3.如报销门诊,提供门诊发票,门诊病例,检查报告单,处方,诊断证明,诊断证明盖章(如多次看门诊,病例需写清楚门诊时间);
4.如报销住院,提供住院发票原件,住院明细汇总清单,诊断证明盖章,合疗或者医保报销分割单,病例;
5.意外门诊或者住院金额3000以上要提供意外事故证明,学院盖章;如是3000元以下由学生手写意外事故证明即可,请写明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经过等内容;
6.医院要求: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如是意外可为一级医院或社区,但只赔付意外前3天费用。
在此要注意发票日期,病例住院日期和合疗报销票据日期一致。
(二)疾病理赔所需资料:
1.理赔给付申请书:申请人签字处签字,信息写全,手机号留手机号,日期不写,如年龄未满18周岁,由其监护人申请,留存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账户复印件,关系证明,关系证明可提供户口本,户主一页,监护人一页,学生名字一页;
2.申请人或者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
3.住院发票原件,住院明细汇总清单,诊断证明盖章,合疗或者医保报销分割单,病例;
4.医院要求: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
在此要注意发票日期,住院日期和合疗报销票据日期一致。
(三)身故理赔所需资料:
1.理赔给付申请书
申请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法定为父母、配偶、子女),留存学生父母2人身份证复印件,1人账户复印件,关系证明,关系证明可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转账授权书(保险公司提供模板);
3.关系证明(保险公司提供模板);
4.死亡证明复印件;
5.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
6.病例,抢救记录等;
7.火化证复印件,如土葬提供土葬证明;
8.意外身故提供意外事故证明,盖章。
第八条 理赔递交资料时间:学生或家长应当在每月15日前向所属系学生管理人员递交资料,并与系一同及时报送学生管理服务中心。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院长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办法委托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规范和加强西安技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生档案管理,保证档案资料完整和安全,为学院提供可靠依据,根据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员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册学生。具体涉及学生档案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特别说明
学院和学生工作有关的部门都必须重视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各部门有责任协助学生管理部门做好由其形成的应归入学生档案的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院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档案的检查、归档、发放工作。
(一)在校学生档案资料的日常管理、在校信息的记载由班主任负责。
(二)下厂实习后学生档案资料由系部统一收缴按要求移交学生管理服务中心。
(三)毕业生档案统一由学生管理服务中心管理。
第五条 学院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是学生档案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档案日常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三章 学生档案的组成
第六条 分类
根据招收学生层次和发证机关的不同,学生档案分为以下两类:
(一)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机电学院档案;
(二)西安技师学院档案。
第七条 组成
学生档案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原学院档案:初中或高中阶段的学籍档案(学生自愿);
(二)在校期间档案:录取通知书、政审表、体检表、军训登记表、学籍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技能鉴定表、操行评分表、异动申请表、各种奖励申请表。
第四章 归档要求
第八条 材料
由于学院实行双证书制,大专生有两套档案:机电学院学生档案和技师学院学生档案。
(一)机电学院统招高职学生档案中含:
1.入校前档案(高中档案,采取自愿);
2.机电学院录取通知书;
3.普通高校新生登记表;
4.机电学院学籍登记表;
5.机电学院毕业生登记表;
6.成绩单;
7.毕业生档案转递单;
8.奖惩等其它应当入档的材料。
(二)机电学院成招学生档案中含:
1.入校前档案(高中、职专、技校档案,采取自愿);
2.机电学院录取通知书;
3.成人高校新生登记表;
4.机电学院学籍登记表;
5.机电学院毕业生登记表;
6.成绩单;
7.奖惩等其它应当入档的材料。
(三)机电学院五年制高职学生档案中含:
1.入校前档案(初中档案,采取自愿);
2.机电学院录取通知书;
3.机电学院学籍登记表2份;
4.机电学院毕业生登记表;
5.成绩单;
6.奖惩等其它应当入档的材料。
(四)技师学院学生(中级工、高级工或预备技师)档案中含:
1.技工院校政审表;
2.技工院校体检表;
3.技工院校录取通知书;
4.技师学院学籍登记表;
5.技师学院毕业生登记表;
6.技能鉴定表;
7.操行评分表;
8.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干部等各类申请表;
9.新生入校前档案(采取自愿);
10.奖惩等其它应当入档的材料。
第九条 学生档案的建立和要求
(一)新生录取通知书由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发放,学生接到录取通知书,持通知书到原学院提取个人档案(统招生),开学报到时与原校档案一起交班主任(采取自愿原则);
(二)政审表、体检表是学生报名时填写的,由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盖章,注册后统一保管;
(三)普通高校新生登记表(统招生用)和成人高校新生登记表(成招生用)由各系部根据学生人数印发,由班主任组织学生填写每人两份,检查无误后班主任签字确认交系部,各系部审核盖章后交学生管理服务中心,由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审批签字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返给系部,由班主任放入学生档案;
(四)学籍登记表应在学生入学一月内发放,学生填写无误后交班主任处,班主任负责保管并按时填写成绩、评语等;
(五)毕业生登记表是在中专生第四学期,大专生第五学期,五年制学生第八学期分别由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学生学籍管理人员发放,学生填写无误后在岗位实习前交回班主任处,班主任填写相关内容;
(六)成绩单由教务处在学生岗位实习后移交到学生管理服务中心;
(七)统招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就业部门(就业办)于7月前向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提供;
(八)学生奖励、惩处记录在评选、确认后,返回各班主任处,与学生本人其他档案一起保管;
(九)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班主任保管学生档案并填写相关内容,在最后一学期由系部审核后统一交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学生学籍管理人员,学生学籍管理人员检查资料确认无误后存档。
第十条 学生档案的填写要求
(一)学生填写时必须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填写,填写时一律用钢笔或黑色水性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书写要规范,不得涂改,污染。凡需要粘贴照片的必须粘贴照片,一律遵循高级工蓝底、中级工红底照片的原则;
(二)《学籍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个人内容需全部填写,不留空白。如有情况不明无法填写时,应写“不清”、“不详”,如无该项情况,应写“无”。所有同类项目填写内容应一致;
(三)复写纸书写的以及传真件不得归档。归档材料应是原件,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保管单位并加盖签发单位认定的章印;
(四)归档材料必须注明所在系、班级和学号;
(五)如有其他问题可另附说明。
第五章 学生档案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档案的管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的档案由班主任负责整理和保管。在校期间政治、思想、学习、考试、考核、奖惩等方面材料,要如实填写、登记、归档,以保证档案资料的系统、完整。
(二)新生在报到入校两周内,班主任应清楚本班学生的类型,按规定发放学籍表格,组织学生填写建立学生档案。(备注:因高级工班内成招生通过成考时间不一致,档案资料很难管理,为便于班主任管理,应在学生入校后建立技师学院档案的同时统一建立机电学院学籍档案,但需在档案袋右上角用铅笔备注成考通过时间;
(三)学生档案本着跟随学生的原则,学生跨系变动时,档案要及时进行交接。学生中途退、休学的,应做好档案提取和移交手续;
(四)学生休学期间,班主任应将学生休学前各项数据填写完整,在档案袋右上角表注休学,同本班学生档案一起保管。休学学生如在原班级毕业前复学,应在办完复学申请表后,拿着申请表到原班主任处领取自己的档案交现班级班主任。如已到毕业时间还未复学的档案随本班档案一起交学生管理服务中心;
(五)退学学生,班主任在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或违纪文件印发后,将学生退学前各项数据填写完整后,用铅笔在档案袋右上角标上退学时间或违纪文号保管好,学期末移交系部学生管理办公室,再由管理办公室以系为单位移交给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并填写《 系 班退学学生档案移交单》;
(六)学生岗位实习前班主任要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号排序,整理好学生档案并填写《 系 班档案移交登记表》;
(七)学生毕业前,各系按照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要求做好学生档案的整理、归类工作,填写《 系 届学生档案移交汇总表》。
第十二条 学生档案移交要求
(一)班主任向系学管交接具体要求:
1.学生档案内资料必须按要求装存,缺一不可;
2.学生档案按学号顺序排列;
3.移交前要填写《 系 班档案移交登记表》,序号按学生学号顺序填写,此表覆在本班档案的上面移交给系学管。
(二)系学管向学生管理服务中心移交档案具体要求:
1. 系部负责学管老师需先对本系学生档案进行检查;
2. 检查后交《 系 届学生档案移交汇总表》。该表一式两份交,双方各留一份。
第十三条 查、借阅档案
(一)本校老师借阅查档,须经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处长同意;
(二)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必须持单位证明并经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处长同意。
第六章 毕业生档案的领取
第十四条 学生正式毕业时,需将个人档案及毕业证同时领走(或转递),来校领取时需持:
(一)毕业学生持最后一学年的学费缴费单(无缴费单可在财务处开证明);
(二)企业(下厂)实习鉴定意见书;
(三)清考学生须持教务处开据的成绩单。
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证及档案原则上由本人签字领取,确因特殊情况学生本人不能到校领取的,也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六条 负责毕业证及档案发放的管理人员在确认上述条件无误后,并于发放表核实可让学生签字领取档案。在签领表上签署本人姓名、领取日期,若为代理,应签署带领人姓名、日期、身份证号码。
第十七条 毕业证及档案自学生正常毕业之日(毕业证办理日期)起一年内学院给予免费保管,之后按每生每年50元收取毕业证及档案保管费,学院开具相应收款收据。学院保管学生毕业证及档案期限最长为五年,之后不承担相应保管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在毕业后由本人提取档案,未毕业者不得提档。
第十九条 学生档案未加封条前不得交给学生个人。学生提取个人档案后,应及时交由目前工作单位或托管单位保管,不得私自拆看,违者不予补办。
第二十条 按上级政策要求,机电学院普通高职毕业学生档案须由学院转递,学生不得个人领取的,具体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院长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管理服务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生岗位实习管理,维护学院、学生、实习单位的共同利益,保证学生实习质量,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增强学生实践经验,促进就业,根据《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岗位实习的管理。
第三条 定义
岗位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四条 岗位实习安排的方式
(一)学院推荐:含就业意向的实习,由学院择优推荐、经用工单位面试录取后实习。
(二)学院安排:不需面试的含就业意向的实习,及不含就业意向的实习,由学院直接安排。
(三)自己联系:由学生自己与用工单位联系,确定实习就业单位,并及时出具单位接收证明。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就业部门在岗位实习工作中,主要负责:
(一)岗位实习面试的组织;
(二)入厂前教育;
第六条各系在岗位实习工作中,主要负责:
(一)进行就业前面试技巧的辅导;
(二)组织学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三)通知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四)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书、实习生日常检查及管理工作;
(五)配合就业部门完成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
第三章 实习组织
第七条 在确定实习单位前,就业部门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八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可以自行选择岗位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岗位实习单位的学生,在实习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事宜与学院无关。
第九条 对岗位实习学生进行各种培训教育,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求职能力、企业适应能力等。
(一)就业指导教育:由各系负责,主要内容为就业形势、方针与政策、公关礼仪与面试技巧、第三年岗位实习意义、学院实习管理办法、学会如何适应企业、如何增强安全意识、岗位实习期间学院的要求、就业手续的办理程序。
(二)三级实习管理教育/入厂前教育:由就业部门负责,主要内容为填写《实习(就业)保证书》、安全教育、实习管理教育、就业派遣手续的办理等。
第十条 学院定期到实习单位进行跟踪检查,了解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出勤纪律、技能掌握、工作态度及好学上进等情况,由实习单位按“优、良、中、差”予以评定,同时对学生进行安全生产、适应企业的指导教育。
第四章 岗位实习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岗位实习学生应办理以下相关手续
(一)安排实习之前,学生应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经系审核及就业部门盖章后,交本人应聘使用;
(二)安排实习之前,学生应填写《实习保证书》;
(三)在校期间正常教学的最后一学期,就业部门组织面试,经单位面试录取后,就业部门向系填写《提前离校实习(就业)审批及通知单》,经学院批准后,通知系。学生在系办理提前离校手续,在规定时间到就业部门办理入厂前教育相关手续;
(四)在校课程结束,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由学生本人填写《自谋职业申请表》,限期提供《单位接收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到就业部门进行入厂前教育,同时定期向学院提供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实习表现》;
(五)实习期间学生要求更换实习单位的,须向学院就业部门提供新单位的《单位接收证明》,经核实批准后,再到原实习单位办理辞职手续,并将退函及《毕业实习鉴定意见书》交回学院;
(六)实习期间因本人私自离职或单位原因被辞退者,都应到学院就业部门报到,填写《违纪处理意见表》;
(七)实习期满前,学生应填写《毕业实习鉴定意见表》,并及时交学院就业部门;
(八)与实习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应填写《学生定向实习(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就业意向表》或《就业协议书》。此表(书)一式三份,接收单位盖章后交就业部门,由就业部门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第五章 岗位实习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期间的住宿和安全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因本人违法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学生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制度,重视安全工作,谨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不得违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反交通法规,不得野外游泳,不得登高弄险等,要注意住宿防火、防盗、防有害气体,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学生赴实习单位实习之前,必须文明离校,确保教室、宿舍设施的完好,办好相关离校手续,缴清所有费用。
第六章 实习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办法
(一)各系定期到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检查,了解学生在企业实习的出勤纪律、技能掌握、工作态度及好学上进等情况,由实习单位按“优、良、中、差”予以评定。
(二)就业部门根据实习生的定期实习检查记录、毕业实习鉴定意见书、违纪处理等实习情况,按照“优良、及格、不及格”予以评定毕业实习综合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违纪情形及处理办法
(一)违纪被开除:严重违反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影响恶劣,被单位开除辞退。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或实习成绩不及格不予毕业的处理。
(二)私自离职:未经学院同意与实习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视情节给予实习成绩不及格不予毕业,或限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处理。
(三)不能胜任被退回:因本人专业技能太差或工作态度不积极,不能适应实习岗位需求被退回。视情节给予安排规定学期的重修,或限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处理。
(四)因各种情形未进行毕业实习亦未到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连续超过三周者,参照学籍管理办法,视为自动退学,不予毕业。
(五)报名未面试者:报名但无故未参加单位面试,给予两个月不能参加学院组织的面试的处理。
(六)录用未报到者:已被单位录取但无故未报到者,给予三个月内不能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面试,或限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处理。
(七)自谋职业未交证明:本人申请自谋职业,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单位接收证明》,自规定之日起,按旷课处理,连续超过三周者,参照学籍管理办法,视为自动退学,不予毕业。
学生操行表现是学生基本素质的重要方面。为培养学生高尚的情操和严谨的作风,增强学生的学习意识和安全意识,规范学生的言行举止,提升学生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能力,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强化学生管理,促使《学生行为规范》的全面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1.每个学生每学期的操行基准分为85分。
2.每个学生一张《品德操行评分表》,全班装订成册,平时放在班主任处供考核记录,学生毕业前须装入学生档案。
3.学生操行考核分为若干项目,班主任根据平时表现进行加分或减分。
4.日常学生操行分数的考核由班主任组织班委会评定。
5.班主任须每月向学生公布一次学生操行加分或减分情况。
6.每学期末,班主任填写班级《学生操行成绩表》和《班级学生操行成绩统计分析表》交所在系部。各系部汇总并填写分析报告后交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全校学生操行成绩。
7.学期末,操行分不及格者,要转为试读生,毕业时操行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8.学期操行成绩在85分以上者,才有资格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9.学生操行成绩分四个等级:60分以下为不及格,60分及以上为及格,75分及以上为良好,85分及以上为优秀。
10.班主任必须如实考核,不得随意更改。
11.学生应该具备基本素质。作为职业院校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一、热爱祖国,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知识和工作热情的高技能人才。
二、摆脱依赖,勇于竞争,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动手能力。
三、自强不息,争做强者,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四、具有敬业的精神,具备人际交流的意识和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
(学生基本素质作为学生操行考核的基准,占85分)
班级: 姓名: 年 月 日
内 容 |
加分 标准 |
扣分 标准 |
学期 得分 |
备注 |
一、日常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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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爱祖国,勤俭节约、艰苦朴素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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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孝敬父母,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互助互爱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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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勤生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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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科成绩列全班前三名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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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团员、奖学金、优秀志愿者、优秀副班主任、技能竞赛获奖等表彰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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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遵纪守法、弘扬正气,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拾金不昧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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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讲文明、有礼貌、守纪律、无违纪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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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热爱劳动,值日工作表现好能长期坚持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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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遵守实习、实验操作规程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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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严于律己,乐观向上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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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课程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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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课认真听讲,遵守纪律,按时交作业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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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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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思政德育课程考核达到及格标准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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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业教学课程考核达到及格标准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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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思想品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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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参与理想信念、传统文化与中国精神教育并考核通过 |
加3分 |
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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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极参与诚信感恩教育并考核通过 |
加3分 |
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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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参与文明礼仪教育并考核通过 |
加3分 |
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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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积极参与入学教育并考核通过 |
加3分 |
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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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积极参与法治、安全教育并考核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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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积极参与心理健康教育并考核通过 |
加3分 |
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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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积极参与职业道德教育与就业指导与社会适应性教育并考核通过 |
加3分 |
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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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积极参与集体荣誉感教育与责任感教育并考核通过 |
加3分 |
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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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积极参与军训等国防教育并考核通过 |
加3分 |
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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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积极参与劳动教育、工匠精神并考核通过 |
加3分 |
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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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活动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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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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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极参加各类文体、社团活动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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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参加各类道德教育活动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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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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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积极参加生命安全、艾滋病预防、毒品预防、环境保护、食品卫生、疫情防控等教育活动。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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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习实训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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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实习实训工作纪律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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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修养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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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定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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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努力学习技能,刻苦钻研业务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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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热爱劳动,不怕苦、不怕累、革新和创业意识强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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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宿舍内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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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公寓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的房间、床位住宿,凭相关证件出入,非住宿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学生公寓。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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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禁将违禁物品带入公寓。加强个人财物和贵重物品的自我管理和安全防范,关好门窗,防止被盗丢失。大型、贵重物品进出宿舍须经宿舍管理员检查后予以登记放行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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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视消防安全,严禁乱拉、乱接电线和擅自动用公寓消防设施;严禁在寝室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炒锅、热得快等电器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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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宿学生实行值日制度,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自觉保持室内卫生,做到地面、墙面干净,内务放置须按标准化定置执行,不得私自将公物搬出宿舍。坚持每周卫生大扫除制度,全体住宿人员须按公寓管理员安排参加公寓卫生清扫工作。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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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就寝。严禁在宿舍打麻将和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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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严禁在公寓非法集会、张贴大小字报、散发传单和从事任何形式的违纪活动。未经许可,严禁在公寓经商、张贴广告和从事推销活动。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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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宿舍聚众起哄、打架斗殴、乱砸乱烧、大声喧哗、猜拳行令和酗酒。午休和熄灯后不得在宿舍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各种活动。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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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寓关门后,学生未经许可不得外出;迟归学生须主动登记并说明情况,经管理员验证后方可进入,严禁住宿学生夜不归宿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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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途退宿须向学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系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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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拆卸、损坏、污染宿舍公物和公共设施,按时交纳住宿费 |
加2分 |
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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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分 |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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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生公寓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推进学生公寓思想政治工作实效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及上级相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相关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学生公寓的管理。具体涉及公寓的门禁管理、公物的检查报修、公寓的安全以及环境卫生的改造、公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公寓文化建设。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是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在各系的配合支持下,全面负责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主管公寓的安全、纪律、内务卫生等。其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负责公寓的安全工作。制订安全工作规定,组织安全工作检查,抓好安全规定落实;
(二)负责公寓工作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和临时工作人员的聘用、培训及考核等工作;
(三)公寓管理人员的每月工作绩效考评及工资核算上报;
(四)负责公寓管理的规定建设和公寓文化建设,并组织学生、员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
(五)负责制订公寓的年度、学期及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协调处理学生住宿、调寝、退寝等住宿管理工作;
(七)负责指导学生公寓自我管理组织的建设,积极做学生的思想工作,热心为学生排忧解难。同时负责对各系班主任检查学生宿舍情况进行监督和协助;
(八)负责宿舍卫生的检查评比表、学生在公寓内的各种表现及工作意见的收集等信息管理工作;
(九)负责公寓办公用品、清扫用具及学生用品的领取管理和材料出入库管理工作;
(十)负责学生公寓家具、仪器设备、公共设施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公寓水电管理工作;
(十二)做好迎新生、送毕业生工作。
第四条 公寓管理员在公寓主管的领导下,熟悉本公寓学生入住情况,负责入住学生的稳定、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学生公寓各项管理制度。
(一)负责检查落实当日查夜学生信息的汇总工作,并将数据上报公寓管理办公室;
(二)安排督促住宿学生轮流值日,组织学生开展公寓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清洁劳动教育;
(三)负责公寓宿舍文明行为教育和组织评比;
(四)收集学生对公寓管理的意见,及时按程序处理突发事件;
(五)日常公寓安全、纪律、防疫、卫生巡查与整改、反馈;
(六)及时做好公寓财物报修;
(七)做好公寓人员和物资的出入及外来施工审查并做好登记,严格执行门禁制度;
(八)教育和管理学生遵守公寓各项规章制度;
(九)协助保卫做好公寓安全工作;
(十)关注学生身心健康,配合开展住宿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引导;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各系是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协助部门,负责本系学生公寓的常规管理,主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负责将学生宿舍管理和对学生的服务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实处。其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深入学生宿舍,加强调查研究,开展学生思政教育及心理健康辅导,掌握学生思想及学习生活动态,提出学生管理方面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二)检查学生宿舍的安全、卫生情况,督促学生自觉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规定,培养学生养成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认真分析排查公寓中存在的突出的违纪事件和不文明行为。及时掌握、沟通、处理学生公寓中出现的紧急事项和突发事件,确保学生公寓的稳定;
(三)积极参与并指导学生搞好宿舍、公寓文化建设,创建文明楼和文明宿舍,多渠道了解学生信息;
(四)依托学生自我管理组织,建立和健全学生(宿舍管委会组织机构并管理、指导其发挥作用)信息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学生信息网络的积极作用;
(五)不断完善公寓学生自我管理组织和规定。定期组织召开学生层长、舍长工作会议,充分发挥学生层长、舍长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六)负责住宿学生中重点人员的帮助和转化工作;
(七)负责本系学生在公寓发生的突发事件,以及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偷盗等违纪行为的教育处理和同学间发生矛盾的化解;
(八)组织宿舍舍长检查、处理学生未归、晚归问题和学生宿舍卫生管理;定期向各系反馈学生在宿舍违规情况;
(九)配合公寓管理员抓好学生公寓的安全、卫生、纪律等管理工作,与公寓管理员共同抓好学生公寓的精神文明建设;
(十)协助保卫查处学生公寓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第六条 学院后勤管理服务部门是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对学院学生公寓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维修,提供学生生活所需的水、电、气及洗澡、洗衣等服务保障,并对公寓消防、安全、防疫等工作进行管理与指导。
第七条 学院办公室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审核部门,主要负责对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工作规划、宣传文件和其他正式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审核部门,主要负责对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工作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发票收据等财务文件的合规性审核。
第三章 公寓管理
第一节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条 公寓楼实行24小时门卫值班规定,实行定时开锁公寓大门。
第十条 严格执行来客登记规定,严禁小商小贩或其他闲杂人员进入宿舍。来客须持有效证件在公寓管理员办公室登记,同意后方可入内。
第十一条 住宿人员凭相关证件出入,非住宿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学生公寓。
第十二条 入住学生实行每晚考勤规定,不得晚归或夜不归宿(每晚21:30后开始查宿考勤,24:00时前返回者为晚归,24:00时后返回者为夜不归宿)。
第十三条 学院相关管理人员有权进入学生宿舍进行卫生、安全检查及维修等。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公寓安全稳定,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报告公寓宿管、辅导员。
第十五条 学生大量现金及时存入银行,存折、储蓄卡、有价证券、有效证件、钥匙、手机、手表等贵重物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以免丢失。
第十六条 学生离开宿舍时,要及时锁好房门,个人使用的柜子要及时锁好,宿舍钥匙不得借给他人,凡因违反此规定而造成财物损失的责任自负
第十七条 禁止以下危害个人及公共安全的学生行为:
(一)攀爬门窗,站、坐在窗台上或从阳台翻入相邻公寓等危险行为。违者发生事故,责任完全自负;
(二)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在走廊及安全通道堆放物品;
(三)私自更换公寓内电路设备上的任何装置,私拉乱接电线、网线;
(四)使用超过规定的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饭锅、电磁炉、电水壶、热得快、电热毯、电吹风、电夹板、暖宝宝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或未经批准的功率大于200W的其它电器设备等);
(五)将灯具连接到床上使用,电源线、电插座等过床铺,以免造成触电或因负荷而引起的用电设备损坏。如有违反,除没收设备,从重给与纪律处分。凡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自负;
(六)在公寓内使用各种炊具做饭,烧废纸杂物,点燃蜡烛和使用明火,以免引起火灾。凡违反此规定而引发火灾造成集体或个人财产受到损失者,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七)公寓内存放酒类、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八)未经许可,严禁在公寓经商、张贴广告和从事推销活动。
第二节 学生公寓秩序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各公寓均成立公寓学生自治管理委员会机构,公寓楼长任会长,副会长由学生推举产生。该学生自治管理机构在公寓科、系和公寓管理员指导下开展公寓秩序管理。
第十九条 坚持公寓锁门规定,熄灯锁门后不得随意出入。
第二十条 所有住宿人员均应按分配的房间和床位住宿,未经公寓管理员同意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和床位、占用公寓(包括空床位),不得私自转让或出租床位。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中途退宿须向所在系学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系同意、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宿程序
(一)学生结束在校学习下厂岗位实习或毕业离校正常退宿,由学生持《离校审批表》前往公寓办理离校退宿;
(二)原则上学生不得中途退宿或不住校走读。学生因特殊原因办理退宿走读,须在所属系领取《走读申请表》,家长、班主任、系签署意见,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批准同意,到公寓管理员处核对公物并签字后,方可退宿走读;
第二十三条 未经同意学生不得私自留校外人员和亲友在公寓住宿。
第二十四条 男女生不得互串公寓,不得留宿他人。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规定,按时起床、就寝。自觉维持公寓秩序,讲文明礼貌,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宿舍聚众起哄、打架斗殴、乱砸乱烧、大声喧哗、猜拳行令和酗酒。午休和熄灯后在宿舍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各种活动;
(二)在公寓内打篮球、滑旱冰、使用器械健身等体育活动;
(三)在公寓内大声喧哗、弹拉乐器、高声播放音响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四)进行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及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在公寓内饲养小动物;
(六)私自翻越窗户及通道、阳台门;非经许可私自到达楼顶屋面;
(七)其他违法、违规、影响公寓安全、文明的行为。
第三节 学生公寓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实行卫生责任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由保洁员负责,各宿舍内卫生由各宿舍学生自行清扫。
第二十七条 坚持卫生清扫规定,随时保持公寓干净整洁,保洁员对公共场所要坚持上、下午的一日两扫两拖。
第二十八条 各宿舍学生自觉按照《学生宿舍管理规范要求》保持室内卫生,做到地面、墙面干净,内务放置须按标准化《定置平面图》执行,不得私自将公物搬出宿舍。
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要坚持每日卫生值日规定,保持室内卫生。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严禁乱倒垃圾、乱扔杂物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保持公寓环境卫生。
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严禁从窗户向外泼倒污水、乱扔杂物,凡违反此规定一经发现,从严处理。造成行人受到损害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公寓内(含宿舍)严禁乱写乱画、乱刻乱贴,以保持门窗、墙壁等设施的完好整洁。违反规定,造成设备和墙壁污染甚至破损者,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三条 剩饭菜及室内垃圾及时清扫,垃圾装袋自行带下楼倒入垃圾桶,不得堆放在楼道甚至倒入水池、便池,以免造成下水堵塞。凡违反此规定造成下水堵塞者,一经查实,收费疏通。
第三十四条 大便入坑,小便入池,便后洗手,自觉维护卫生间卫生。
第三十五条 坚持每周二卫生大扫除规定,全体住宿学生须参加公寓卫生清扫工作。学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卫生检查或抽查。检查结果作为评定文明宿舍及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和各种资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公寓办公室每月组织一次“文明宿舍”评选活动,检查评比由公寓管理员、各系学生管理人员、学生会生活部共同负责。具体标准、规定按“学生公寓文明宿舍评比办法”执行。
第四节 学生公寓设备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住宿学生不得随意拆装宿舍窗扇、纱窗扇,以免造成损坏。凡开、闭不够灵活,难以正常使用的,应及时通过维修平台报修或报公寓宿管人员,由专业人员维修,不得强行推拉,自行拆卸,以免造成损坏甚至脱落。
第三十八条 住宿学生不得随意拆装架子床上的护栏、床梯,以免造成上下不便和安全隐患。
第三十九条 凡因锁有故障和钥匙丢失而不能打开锁的,住宿学生应及时报告公寓宿管老师,由专业维修人员处理,不得随意自行乱砸乱撬,以免造成房门、柜门损坏。凡违反此规定造成设备故障的,按损坏公物处理。
第四十条 住宿学生不得随意拨打“119”“120”“110”等特殊电话,严禁拨打骚扰电话,违反者经记录查询,造成的经济损失,个人承担,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发生水电故障和门窗、锁等公物损坏,住宿学生应及时通过YN智慧校园系统保修,紧急情况可直接报告公寓管理员安排维修。
第四十二条 节约用电,做到人离灯关,不得私换灯具及大灯泡。
第四十三条 节约用水,及时关水,杜绝常流水。严禁在水房戏水打闹。
第四十四条 人为损坏公共设施者,按规定承担维修赔偿费用。
第五节 学生公寓突发事件处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凡楼内出现学生打架,外人闯入公寓找学生闹事,及在楼内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时,由公寓管理员先通知公寓科及当日值班学管、班主任以及保卫部门,随后通知学生管理服务中心领导。
第四十六条 遇到学生私自带人进住公寓应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和态度极其恶劣的人员,公寓管理人员应及时通知其班主任,必要时和保卫部门取得联系。
第四十七条 发现可疑人员进入公寓要全力阻止,了解情况后,仍觉可疑,公寓管理员可向保卫报告,必要时配合保卫部门一起处理,同时告知其他公寓值班人员提高警惕,以免可疑人员再次进入其他公寓。
第四十八条 对公共设施引起的突发事件(如屋顶墙皮突然掉下、床板断裂、突然停电等事件),公寓管理员及时和学院值班人员取得联系,值班人员应按照日常管事程序逐一落实。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楼内突发急症,公寓宿管应及时通知值班中干、学管和班主任老师,并及时组织学生将生病的学生送往校医务室,必要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第五十条 对于楼内发生被盗案件,学生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公寓管理员应及时配合保卫部门做好破案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公寓楼内死亡,公寓管理员须保护现场,控制在场人员并立即报公寓科长、学生管理服务中心领导和保卫部门。保卫部门应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向院领导汇报,同时安排对现场学生进行询问。在公安人员勘察完现场后,及时将尸体联系送殡仪馆。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五十二条 文明宿舍的评比考核
(一)宿舍卫生检查标准(见附件1);
(二)文明宿舍评比办法:
1.根据宿舍卫生检查标准,每周检查一次宿舍卫生,计算出宿舍每周所得分数;
2.根据宿舍每周所得分数,计算出宿舍每月平均分;
3.剔除有违纪现象的宿舍,评出每个公寓得分最高的宿舍,即为文明宿舍;
4.文明宿舍每月评比一次,每月对文明宿舍颁发奖品以资鼓励。
(三)公寓精神文明建设评比办法;
1.文明宿舍除给予奖励外,每名成员加德育教育分;
2.见义勇为,制止并举报宿舍发生的打架斗殴、盗窃、赌博、损坏公物、违章用电等严重违纪行为者加德育教育分;
3.及时报告火险隐患抢救扑灭宿舍火灾表现突出者加德育教育分;
4.举报、提供宿舍的严重违纪问题和突发事件信息,查实无误者加德育教育分;
5.舍长工作突出者加德育教育分。
第五章 违纪与处罚
第五十三条 安全方面
(一)管理员对学生擅自在宿舍使用违规电器、点蜡烛、乱接电源等引发的着火事故;及由其它引起的安全事故,能及时发现;班主任需对违反规定的学生进行教育、处理;
(二)管理员要认真检查学生夜不归宿情况。及时填写“学生夜不归宿检查表”并当夜及时处理,不错报,不漏报,不瞒报,班主任接到“学生夜不归宿检查表”能及时进行核准并进行教育、处理;
(三)管理员对学生在宿舍打麻将、赌博、酗酒、打架等能及时发现并坚决制止并上报。发现学生在宿舍吸烟要坚决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
第五十四条 卫生方面
班主任要经常检查学生宿舍卫生,每周二各系组织班主任、学生干部对学生宿舍卫生进行一次大检查,并对卫生差的宿舍进行批评整改。具体要求:
(一)要求公寓楼楼厅,楼道。楼梯,楼周围经常保持干净、清洁无垃圾纸屑,楼道墙壁无乱写乱画等现象;
(二)督促保洁员每天上午、下午对厕所,水房,便池各冲洗一次;每半月将厕所,便池酸洗一次,保持清洁,无异味;
(三)管理员要督促、教育学生被子叠放整齐,桌面、地面打扫干净,物品摆放整洁有序,垃圾及时清理,保持室内干净、整洁、清新。
第五十五条 公物管理及其他方面
(一)管理员对公寓内公物,公共设施等、落实责任,妥善保管,凡非人为破坏的公物及公共设施,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维修;对因人为损坏的公物,公共设施要落实责任,索回赔偿;
(二)学生在宿舍有病时,管理员要及时发现,并关心照顾,对突发病或病情严重者,要立即通知系班主任对有病学生进行妥善安排;
(三)管理员对午休及晚上熄灯后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的学生能及时制止。班主任接到影响他人休息的学生名单后能及时进行教育、处理;
(四)管理员要坚持查房、“清楼”,规定,督促学生按时上课,上自习。对无故滞留宿舍的学生认真进行登记,了解滞留原因并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学生行为公约》相关规定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
(一)无正当理由,公寓熄灯后迟归,一月累计两次转为试读生,累计五次予以劝退;
(二)起床后不叠被子内务脏乱,一周累计两次、一月累计四次,转为试读生;仍不改进,次月起一月累计三次、本学期累计五次,予以劝退;
(三)从宿舍向外抛撒杂物,一经发现转为试读生,两次予以劝退;
(四)宿舍内酗酒,一经发现转为试读生,两次予以劝退。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从严处理,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一)纠集校外人员闯入公寓殴打他人;
(二)无论何因,殴打公寓管理人员;
(三)在公寓敲诈勒索、仗势欺人者;
(四)在公寓盗窃他人财物造成极坏影响者;
(五)擅闯异性公寓不听劝阻者;
(六)在公寓聚众滋事影响恶劣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院长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由学院委托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学生公寓宿舍卫生、安全检查评分表
序号 |
内容 |
评分标准 |
配分 |
扣分标准 |
1 |
地面卫生 |
1.地面干净,无尘、无水、无痰迹。 2.无纸屑杂物,纸篓垃圾清理干净,清洁工具摆放整齐。 |
20分 |
每项不合格扣10分。 |
2 |
床面 |
1.床上被子叠放整齐,床面平整。 2.枕头平整置于床上进门方向;被子统一叠成方块形置于靠窗户的一端。 |
20分 |
每项不合格扣10分。 |
3 |
床下 |
1.床下物品摆放整齐,无杂物。 2.鞋统一放置在鞋架上或下铺床下,鞋跟朝外。 |
10分 |
每项不合格扣5分。 |
4 |
物品摆放 |
1.室内桌凳、柜子、床架等物品严格按《宿舍定置平面图》标准摆放。 2.桌上物品、柜子物品、洗漱用品摆放整齐、有序。 |
10分 |
每项不合格扣5分。 |
5 |
室内卫生 |
1.桌面干净,无尘、无积水。 2.墙壁无乱钉、乱挂、乱写、乱画现象 3.墙角无蜘蛛网。 4、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
10分 |
每项不合格扣2.5分。 |
6 |
纪律情况 |
1.严禁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 2.严禁在宿舍内酗酒。 3.严禁匿藏和使用管制刀具。 4.严禁在宿舍内打麻将及赌博等 |
30分 |
发现一项违规扣30分。 |
备注:1.检查宿舍卫生、安全等总分达到85分以上为优良。 2.84分~60分之间为一般。 3.59分以下为较差。 |
共青团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共青团管理,根据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等,为进一步规范西安技师学院团委各项工作制度,保证学院共青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学院共青团各项工作的开展做到有章可循,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共青团管理。
第三条 定义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学院各级团组织要做好党和企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做好青年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组织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坚定不移跟党走。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学院共青团西安技师学院委员会负责西安技师学院共青团工作业务的归口管理,主要负责:
(一)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担负着团结教育广大团员青年,培养青年共产主义者和优秀学生骨干队伍,拓展团员青年的综合素质和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任务;
(二)共青团西安技师学院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
(三)共青团西安技师学院委员会承认共青团的章程,执行共青团的决议。
第五条共青团学院委员会是共青团工作制度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宣传、执行中国西电集团公司团委和学院党委的指示和决议,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带领青年学生开展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促进学院学风、校风建设;
(二)维护青年学生的正当权益,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思想、要求,关心他们的学习、生活和休息,充分发挥学校团委联系青年学生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三)加强对学院团员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团委的常规性工作;
(四)立足学院团工作实际情况,密切同各兄弟学校、团组织的联系;
(五)服从和服务于党的总任务、总目标,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技术人才为工作目标,根据公司团委和学院的重点工作,制定团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和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工作;围绕青年特点和党的中心任务,积极开展团的活动,充分发挥党的助手作用;
(六)组织开展对全校共青团员和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践落实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团支部建设月度主题教育活动,带领团员青年坚定地走社会主义道路,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
(七)坚持正确的工作原则和组织制度,定期召开团员代表大会,探索和开创学院共青团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
(八)召开团委委员会及团总支干部会,及时传达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团组织的指示,因地制宜的安排团的工作;
(九)抓好团的组织建设,积极开展团支部建设月和主题教育活动,对团员进行《团章》教育,健全团内民主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展新团员,做好团内登记、统计工作,及时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离团手续和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团员证注册工作,负责对违反团纪的团员青年进行教育和处分;
(十)加强对基层团组织的考核工作,注重优秀典型的发掘和推广;
(十一)做好各项评优工作;
(十二)配合党委组织部做好在学生和青年教工中的“推优”入党工作的推优荐材工作;
(十三)制定落实团课的培训计划,加强学生工作队伍的建设;做好兼职团干部的任用、培训、考核工作;
(十四)做好划拨经费和团费的管理、使用;
(十五)深入团员青年中开展各项思想调研工作,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关心团员青年利益,维护青年合法权益,通过正确渠道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工作,解决问题;
(十六)积极满足学生多方面的正当要求,关心促进学生全面成材,开展健康文明、丰富多彩的各类课外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十七)广泛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走正确成才道路,通过社会实践加深对国情民情、改革的理解和认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十八)做好专(兼)职团干部和学生干部的培养、管理和考核工作;
(十九)开拓思路,为特困生勤工俭学创造条件;
(二十)配合学校其他部门,完成校园管理和学生教育管理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完成校党委和公司团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学院团委书记工作职责
(一)负责团委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团委会议、委员会和办公会,传达上级指示,团结带领学院各级团组织创造性地完成各项工作;
(二)负责学院共青团工作计划的制订、检查、总结工作,经常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委反映情况、汇报并请示工作,及时向下级团组织布置工作,交流情况;
(三)抓好团委的自身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重点问题集体讨论确定;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加强团结;对团委干部明确分工,督促帮助团干部做好分管的工作;
(四)监督、检查各团总支的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与各党支部沟通情况,积极取得基层党组织的帮助和支持,促进基层团的工作;
(五)深入基层,了解、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要求和呼声,掌握学生思想动态,维护青年的正当权益;
(六)负责团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团干部的考核,主动向党委就团干部的任用提出建议;
(七)抓好团员和青年的理论学习,抓好团委理论组织的学习,以点带面,充分调动广大团员青年学习理论的积极性;
(八)同有关部门和其它团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交流情况,互相支持,促进团的工作;
(九)组织召开团员代表大会,并代表本届团的委员会向下一次团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十)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学院团委副书记工作职责
(一)在学院党委和团委书记的领导下负责团委日常工作,团结带领学院各级团组织创造性地完成各项工作;
(二)负责配合团委书记完成学院共青团的全面工作,经常向同级党组织和团委书记反映情况、请示工作,及时向下级团组织布置工作,交流情况;
(三)抓好团委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团结、协调团委委员做好分管工作,督促团委各部门、团总支的工作;
(四)检查和考核团总支贯彻执行团委工作计划的情况,及时与各党支部沟通推优工作,取得基层党组织的帮助和支持,促进基层团的工作;
(五)配合团总支开展学生德育教育、管理。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的工作,做好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的活动开展、学生评优及表彰工作;
(六)负责团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团干部的考核,培养、教育学生干部,主动向院团委就团干部的任用提出建议;
(七)抓好团员和青年的理论学习,以点带面,充分调动广大团员青年学习理论的积极性;
(八)负责协调系团组织与学生会的学生活动和其它团组织保持密切的交流联系,互相支持,促进团的工作;
(九)深入基层,了解、反映团员青年的思想要求和呼声,掌握学生思想动态,维护青年的正当权益;
(十)完成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八条团委秘书处工作职责
(一)团委文件起草、审核、下发、对外材料报送;
(二)负责管理秘书处,安排团委各部门值班,协调各部门工作,督促、检查学生干部持证上岗制度的执行和各部门值班情况;
(三)团委例会制度。团委每月召开一次各团总支书记、支部书记例会,各团总支、支部简要总结汇报上一月团的工作情况;团委安排部署下一月工作;
(四)负责文件的整理、传阅、归档、立卷工作;做好团委办公用品、报刊资料的领取、订阅、购置工作;来信、来函的处理,来访的接待工作;做好团委办公区的安全维护工作;
(五)负责团委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登记、领取、管理和维修工作;
(六)负责公章保管和经费报销等财务工作;
(七)负责会议工作,做好团委各类会议的通知、签到、记录等工作,负责会议纪要的整理工作;负责团委文件、通知的分发与张贴;
(八)按时检查团委干部的工作情况,做好五·四评选“公司级优秀团员”、“ 公司级优秀团干” 、“公司级先进团支部”、“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的工作;
(九)负责各部门团干的考勤工作。
第九条 团委组织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团费收缴工作,做到收缴有制度,交接有手续,日常有记录,年终有报告;
(二)负责团员证的颁发、组织关系的转接;经办青年入团的审批、考察工作;
(三)做好团员证的注册,团员档案的归档工作;全面掌握全校共青团组织的情况(团总支、团支部的数量及人员构成,专职团干部的数量、比例等),及时进行团员登记和团员及团干部变动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年度上报公司团委;
(四)负责学生干部档案的管理和工作业绩的考核、鉴定。制定落实好团课培训计划,做好学生干部培训工作;
(五)加强与基层团组织的联系,经常了解基层团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对各团支部理论学习、团日活动的开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与帮助;
(六)加强团员意识教育,认真组织好年度的团支部建设月和主题教育活动;
(七)开展达标创优工作,评选“红旗团总支”、“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
(八)积极稳妥地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和青年做党的发展对象,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帮助和监督;
(九)协助团委书记做好团员代表大会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团委宣传部工作职责
(一)关注、调查、掌握、分析、研究在校学生、团员青年的思想状况和要求,结合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团委和学院党委的要求,提出宣传工作意见,拟订和提出开展思想教育的措施和意见;
(二)组织团员青年进行时事政策、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团的基础知识的学习会同组织部搞好团的思想建设,提供团员、团干部教育、学习资料;
(三)根据国情、团情及学院改革的最新动态;根据党委的方针、政策和团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学生思想、行为的变化;对学生思想状况、社会热点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写出调研报告或论文,提出合理建议,供相关部门决策参考;
(四)搜集报刊上有价值的文章、报道,及时向学院团委报告、上传团委的工作信息,并做好优秀信息员的评比工作;
(五)抓好团的宣传队伍的建设,负责好共青团的对外宣传工作;
(六)做好团内宣传工作。利用橱窗、板报、网站、学院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党的政策、先进人物和学院、团内的重大活动;负责团内重要会议、活动的摄影、摄像工作;
(七)配合党委有关部门做好学院各类活动的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团委纪检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检查团员佩戴团徽的情况,协助各团支部搞好支部建设;对违反团纪的团员进行调查了解,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团干部、团委委员、支部书记进行工作考核,详细记录工作情况,为团委组织部考察人事提供资料;
(三)对违纪团员的团纪处分进行备案、归档,并按规定对违纪团员进行补注册;对未及时给予团纪处分的总支、支部进行及时处理;
(四)配合其他部门搞好监查工作。
第十二条团总支、教工支部职责
(一)团总支是在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和学生工作的基层组织,主要责任如下:
1.根据团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拟订团总支的工作和安排,并且组织实施,工作情况要及时向团委汇报。
2.经常深入班级、支部,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根据青年特点,坚持疏导方针,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促使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3.指导和帮助团支部开展多样性的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如开展第二课堂,组织勤工俭学、搞好文体卫生活动等。
4.负责优秀团员、团干部、团支部的评选工作,指导和负责团支部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的工作,并协助党支部做好学生的奖惩工作。
5.搞好团的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发展新团员和超龄离团工作,负责团费的收缴,团的关系的接转和保管,以及对违纪团员进行教育和处分。
6.协助学生处和所属部门做好新生入学教育和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
7.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学生中带倾向性的问题,不断研究新情况,探索新规律,解决新问题。
8.各团总支要经常向学生推荐有教育意义的电影、电视剧、戏剧、书籍、音乐、名人名著等,开展影评、书评和专题征文活动。
9.各团总支结合系特点举办多种形式的文体竞赛活动,如歌咏比赛、集体歌舞比赛、书法、摄影、美术比赛、演讲比赛及各种体育比赛;举办书法、美术、音乐、舞蹈训练班、成立学生社团,组织各种文艺演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二)教工团支部是在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主要责任如下:
1.根据团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拟订教工团支部的工作计划,并且组织实施,工作情况要及时向团委汇报;
2.经常深入青年教工,关心青年教师的思想、工作、生活、健康。根据青年特点,坚持疏导方针,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促使青年教工的发展;
3.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教学、教研创新活动,努力提高教工的综合素质,为教工创造轻松和谐的环境,增强团的凝聚力;
4.做好新团员入团教育和新分配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部门领导加强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
5.搞好团的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发展新团员和超龄离团工作,负责团费的收缴,团的关系的接转,负责优秀团员、团干部的评选工作,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的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共青团工作管理
第十三条 团员代表大会制度(见团章)
第十四条 组织生活制度
(一)团的组织生活每月举行一次,以支部或小组为单位,在课外活动时间进行;
(二)组织生活的内容包括:
1.学习讨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内外发生事件;
2.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团章和团内文件;
3.讨论支部、小组工作,并对班级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设;
4.针对团员的实际,开展具有思想性、科学性、趣味性的各种活动;
5.每学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做好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五条团的培训制度
(一)为了提高团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他们在组织生活中核心作用,团委应不定期地安排团内培训工作;
(二)团内培训分新团员培训、团干部、团课、支部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知识讲座等形式。
第十六条推荐优秀青年学生入党制度
(一)共青团是党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应积极、慎重地向党组织推荐优秀青年学生,为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
(二)各团总支在做好积极分子培养工作的基础上,对推荐对象进行全面考察,由支委会讨论通过,并填写《优秀团员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报团委审查后,提交学生所属党支部培养、发展。
第十七条团员组织发展制度
(一)组织发展应积极慎重,坚持团员标准,认真考察,考察期不少于半年,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发展步骤:
1.发展对象原则由组织委员提名,在广泛征求团员和团支书意见后,由支委讨论决定,报团委批准,申请人填写《入团志愿书》;
2.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3.团委审批;
4.组织入团仪式。
(三)团委组织部、各团组织应定期制定发展规划,不定期地讨论团员发展工作,可集中在“五·四”或“一二·九”纪念日举行宣誓大会。
第十八条团费收缴制度
(一)凡在册团员都要按学年缴纳团费。收费标准:学生团员每人每月0.2元,每人每学年2.4元;
(二)各收入档次的教工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2000以下(不含2000元)者,交纳3元;2000元以上(含2000元)者,交纳数为收入数乘以2‰后按去尾法取整(即直接去掉小数点后的数值。如:工资收入为5000元—5499元者,交纳10元)。最高交纳20元。
(三)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四)团费每月收缴一次,每年六月、十二月,各团支部将团费交团总支,由团总支交学院团委组织部;
(五)团费的收入,除按规定上缴上级团组织外,余下部分用于订购必要的宣传、学习资料、报刊征订,团员、团干部培训,购买团旗团徽,表彰先进、优秀团员团干,补助生活困难团员,以及各项团组织活动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
(六)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九条团员关系档案管理
(一)团员进校三个月内,必须将自己团员档案和团员证交到团总支注册,逾期不交者视作自动退团处理;
(二)团员进校三个月内,将本人智慧团建电子档案转至学院团委,逾期不转者视作自动退团处理。
(三)团员进校一个月内,组织部填写《团员花名册》《团员登记表》,以后每年定期核对一次,材料放入档案;
(四)团员证栏目填写不清者,不予接受,持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组织关系者,须按要求及时向接受单位申请补发团员证;
(五)团员因毕业或工作调转,离开学院,须持团员证在学院团委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如无特殊理由,超过半年者,不予办理。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团费者和上次注册到办转出手续时间超过十五个月者,不予办理;
(六)团员组织关系随本人档案走,仅持本人团员档案而无组织关系证明者不予接受;有组织关系证明而无团员档案者,团组织应正常接受之后向其原单位发信索要档案材料,在确认无法找回时,须请原单位团组织出据证明。超过半年仍无档案或证明者,团组织应将其除名。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落实“三会两制一课”,是严肃团内政治生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学院团委将每年对所属团支部落实“三会两制一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三会:支部团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两制:团员教育评议制度、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制度;一课:团课。
第二十一条 基层团委主要负责人是推动“三会两制一课”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团支部要将“三会两制一课”作为基本工作职责,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全体团员要牢记团员身份、增强团员意识,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团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没有选举及表决任务的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团小组会,以及团员教育阶段的团课,可探索适当采用网络新媒体形式开展。要结合工作实际,注重团员参与,突出工作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第五章 共青团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团委对各团支部共青团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团内的各级各类评比表彰等工作直接挂钩。
第二十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透明公开。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三)以人为本,注重实效。
(四)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五)尊重基层,鼓励创新。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团委工作考核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当年年底各级团组织要接受上级团组织的考核,上级单位团组织综合日常管理考核和年终考核评议情况,综合评议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胜、优秀、合格、不合格。公司团委工作考核与公司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同步进行,采取中期督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采取“听、看、查、谈”(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谈认识)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院团委根据考核情况,对获得年度共青团工作综合考评前30%的团支部(直属支部),将授予“西安技师学院五四红旗支部 ”称号,并在其他先进评选中给予倾斜。对工作特别优秀、成绩特别突出的个人,各级团组织可给予相应奖励,并做为“推优”等后备人选。
第二十八条 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以当年十二月十五日为考核节点,考核完成后针对考核结果进行定向反馈,促进基层团组织建设持续提升。考核内容包括:组织建设、品牌活动、教育引导、日常工作、综合协同等五方面内容。
第二十九条 考核采取积分制与一票否决相结合的办法。评分分值总分为100分,根据考核细则,分项目进行打分,其中自评打分成绩权重为20%,互评打分成绩权重为20%,学院团委打分成绩权重为60%。年度考核总分合计100分。
第三十条自检自评阶段
各团支部在每年十二月十日之前,根据本企业团组织和所属基层团组织的工作完成情况,撰写书面自查总结报告,认真填写《中国西电集团有限公司共青团和青年工作考核评分表》,做好自查总结自评工作,并上报公司团委。自查报告内容主要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创新创优突出重点、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以及下年度工作设想等。
第三十一条互检互评阶段
自检自评后,各团支部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根据平时工作和交流中掌握的情况,严肃认真做好互检互评工作。
第三十二条综合评分阶段
学院团委将召开团委委员会议,根据各团支部自检自评和互检互评的情况,结合公司团委日常掌握的工作情况,综合确定评审结果。
第三十三条各团支部团工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总成绩给予奖励加分,加分按最高分级不累计进行。奖励加分分值原则上不高5分。
(一)共青团工作受到学院及以上团组织表彰的,其中国家级每项加2分,省部级每项加1分,集团级(地市级)每项加0.5分。
(二)在共青团工作创新方面、以及学院推进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等方面取得典型经验的,经验成果在公司及以上团组织的会议进行经验交流或推广的,其中国家级每项加1.5分,省部级每项加1分,集团级(地市级)每项加0.5分。
(三)获得公司及以上团组织共青团成果的,其中国家级每项加1.5分,省部级每项加1分,集团级(地市级)每项加0.5分。
第三十四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团组织不进行评优:
(一)团干部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安全生产、质量事故或违纪违法的,经确认后取消其当年同级团组织的争优评先资格。
(二)推荐的各类先进候选集体和个人有严重违法违纪和弄虚作假问题。
(三)不能按时完成团费收缴任务。
(四)专项工作材料报送及年度考核自评严重脱离实际,弄虚作假等。
(五)其他不符合评选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学院团委审议通过,党委书记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委托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组织应有的作用,丰富校园生活,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健康、文明、向上的校园文化,根据学院需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
学生社团是由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四条基本要求
(一)学生社团要以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育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积极性。
(二)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相关规定。
第五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文化活动,服务、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
(三)沟通青年学生之间的联系,发挥学生社团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功能。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学生社团由院团委指导。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具体负责学生社团日常工作的学生组织,设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两名,由团组织统一考察,组织选举,报学院团委审批。
学生社团联合会在院团委的指导下,重点开展以下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要按照专业学习型、兴趣爱好型、社会公益型、志愿者型四个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由发起人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填写《学院学生社团申请书》(详见附件3),经所在系、院团委同意,并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思想品质好,热爱社团工作,学有余力,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热爱党、热爱祖国;
(二)有规范的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与其社团性质相符,能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登记和审批
(一)注册登记社团时,其发起人应持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并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材料:
1.成立社团申请书;
2.社团章程;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说明;
(二)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宗旨;
2.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等;
3.学生社团类别;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5.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6.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7.负责人的基本素质要求、工作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团终止的程序。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的注册
学生社团每年应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两次,时间分别为每学期正式开学两周内。注册时应携带下列有关材料:
(一)上一学期社团活动情况总结,社团财务情况及物品清单;
(二)社团变更情况(包括负责人、社员的变动);
(三)社团本学期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清单。
注册完成后,各社团方可正式开展各种工作和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学院团委批准。
第五章 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与考核
第十四条 每个社团原则上可配备一名指导教师。社团指导教师从本校教师中选聘,可优先考虑从事相关专业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如因专业、特长等需要,也可以从校外进行选聘,聘任前须经学院团委审核批准。对于选聘的指导教师,由团委颁发聘书。
第十五条 忠诚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为人正派,关心学生成长,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第十六条 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尤其在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或相关领域内有一定造诣。
第十七条 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和组织活动能力,熟悉学生社团工作,积极鼓励学生参加社团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学生社团规划社团发展,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社团指导老师开展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每学期组织学生社团开展符合其特点、促进学生社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各类社团活动,每2周对社团进行指导培训一次,每次90分钟。每指导1次,计2课时,学院团委按月统计汇总后报学院教务处计入教职工课时总量,社团指导课时纳入教师职称评聘课时。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由院团委负责考核,与对社团的评价相结合,每学年考核评价一次。年度社团评价为“优秀”的,给予指导老师500元津贴奖励;社团评价为“良好”的,给予指导老师300元津贴奖励;社团评价为“不合格”的,不予奖励,指导老师不再续聘。考核评价结果同时报送系,可以作为学院评优、绩效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社团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社团必须建立自己的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经费由各学生社团自行根据学院财务制度及学生社团内部财务规范管理和支配,社团经费必须全部用于社团举办的章程规定的活动所需的各项合理支出。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经费以学院拨款与学生团体自筹为主要形式。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进行大规模基本建设、重要活动以及完成学院有关部门安排的任务时,可以向学院团委提出申请,团委将酌情提供全部或部分活动经费。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自筹经费主要包括以捐赠、赞助等方式获得的资金或实物。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助,须先征得学院团委的同意,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适当收取会费,每学年原则上不得超过40元。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资产,亦不得将其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各学生社团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由社团以组织社团展演活动形式进行费用报销,不得以餐饮补贴等形式进行发放。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团体应账目清楚,钱账分离。院团委将不定期对各社团的账目进行审查。
第七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学院内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 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一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第三十四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五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并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的登记、备案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30日内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四)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该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其他学生社团的发展基金管理使用。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九章 社团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奉行自主、公开原则,接受团组织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监督。社团的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将工作计划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一式二份,一份自留,一份存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活动开展前一周填写活动申请表,经学生社团管理联合会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社团及活动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负责。活动结束后,社团要做好活动的总结工作。社团活动结束后,需领取总结表和经费报销申请表,认真、真实填写活动情况,不允许有虚假内容,否则,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学期初将上学期总结、财务登记本、会议记录及其它重要档案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
第四十六条 成立社团理论学习制度,由社团主要负责人定期召集社团成员学习党、团的基本理论知识、时政知识等。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年对全院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价,内容包括社团建设、活动开展、会员评价三部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评价为优秀的(20%),推选为学院“优秀社团”, 指导老师推选为“优秀社团指导老师”,社团负责人推选为“优秀社团干部”。同时,评选“优秀社团干部”若干名。
第四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的;
(三)财务制度混乱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四十九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强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二)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改后仍未注册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院长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委托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升国旗、集会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升国旗活动和集会活动的管理,确保活动顺利、安全、有序地进行,展现良好的学院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学院升国旗、集会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学院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升国旗和集会活动的归口管理,主要负责:
(一)负责安排升旗、集会活动、审稿、培训主持人和升旗手、培训升旗班级;
(二)负责对活动规模、场地、安全通道、行动路径、安保措施、活动纪律、责任教师等进行合理安排,周密部署,确保万无一失;
(三)负责活动场地的安全检查,及活动过程中的安全巡视工作。
第四条 学院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在升国旗活动中对上周工作进行总结点评,并宣布本周工作安排。
第五条 系参与活动的组织,活动前,负责整理队伍、清点人数,严格考勤,活动过程中负责学生纪律及学生安全。
第三章 升国旗程序
第六条 主持人宣布“学院××周升国旗仪式开始”;
第七条 出旗,全体肃立;
第八条 主持人宣布担任升旗旗手、护旗手学生名单;
第九条 主持人宣布升国旗、奏唱国歌,全体师生行注目礼;
第十条 学生代表国旗下演讲;
第十一条 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对上周各系班级、公寓等管理工作进行总结点评,宣布本周工作安排,或进行表彰、处分决定的宣布等;
第十二条 升旗仪式结束。
第四章 升国旗要求
第十三条 入场:学生以系、班级为单位,整队进入会场。
第十四条 队列:队列要整齐,全体师生精神饱满,班主任及各班文体委员站在本班学生队伍最前面,其他教职教职工集体列队。
第十五条 唱国歌:声音宏亮整齐,节拍正确。
第十六条 升国旗:师生要脱帽,行注目礼,行礼要严肃、庄重。
第十七条 升旗手和护旗手:在升国旗时态度要严肃认真。
第十八条 国旗下演讲:主题鲜明、声音洪亮,全体师生应认真听讲。
第十九条 师生仪容:学生穿校服按仪容仪表要求做到端庄、整洁。
第二十条 退场:各班有序退场。
第五章 集会规范
第二十一条 参加集会的班级和人员必须按时提前整队,服饰统一,服从统一指挥,集体进入会场,迅速在规定的区域就位,并始终保持队形整齐。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集会纪律,保持会场秩序,保证会场安静。
第二十三条 注意文明礼貌,在报告、演讲结束时,应鼓掌致意。
第二十四条 自觉维护集会场所整洁卫生,不乱吐乱抛,爱护公物、讲究公德。各系学管、班主任、班干部维持好本班纪律。
第二十五条 集会未宣布散会,不得随意离开会场,有事必须离开会场时,应向班主任或带队教师请假。
第二十六条 散会时,听从统一指挥,按指定的顺序和路线退场,不得争先恐后,有校外客人参加集会时,应让客人先行退场。上台发言、领奖、表演时,走路要稳重,从规定的台口上台。站在台上要双手自然下垂,站姿端正。接受奖品、奖状时要举过头向大家展示。双手拿好贴放胸前,下台时要脚步稳重,从指定台口退下。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活动纪律奖惩
(一)队列、纪律综合评比第一名,奖励班级常规分5分;第二名,奖励班级常规分3分;第三名,奖励班级常规分2分;
(二)集合口令完毕,纵队不整齐,扣班级常规分3分;
(三)活动过程中不遵守纪律,扣班级常规分3分。
第二十八条 活动考勤奖惩
(一)学管人员及班主任等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者,每次扣其绩效工资量化分1-3分;
(二)不按时入场、不按顺序进退场、纪律涣散的班级扣班级常规分5分;
(三)班级学生迟到、早退,每人次扣班级常规分2分;无故缺席,每人次扣班级常规分3分;
(四)扰乱活动秩序及无故缺席达3次以上者取消其评优、评奖的资格并给予警告处分。
(五)具体考核与奖惩由各系实施,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考核。
第一条 学生应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就坐。凡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者,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作旷考处理。考试迟到超过三十分钟者,取消考试资格,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条 学生参加考试时必按有关规定要求带齐证件,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第三条 闭卷考试时,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用品,不得将草稿纸、笔记本、书、书包等带入考场座位;开卷考试时,除携带必需的文具用品外,只准携带教师允许的书籍和资料,其它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座位。严禁学生携带手机、文曲星、录音机、MP3等设备进入考场座位,凡有违反者,取消考试资格。
第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思考,认真答题,不得以任何方式投机取巧进行作弊活动,不得将试卷拆散,考试过程中禁止交头接耳等违纪行为。
第五条 答卷一般使用签字笔、钢笔或圆珠笔(蓝色或黑色),不得使用铅笔(画图或涂写答题卡等指定用铅笔者除外)。考试中借用文具用品须经监考教师同意。
第六条 除试卷有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教师提问外,严禁互相询问,禁止向监考教师提出其它问题。
第七条 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学生应按监考教师要求做好交卷准备。考试结束时,学生须将试卷等考试材料全部交回,不得带出考场。监考教师离开考场后,交卷无效,按旷考处理。
第八条 学生提前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逗留,以免影响其他同学考试。
第九条 对违反考场规则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考试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准请假,若因病或重大事情不能参加考试,须及时办理缓考申请,经所在系部、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根据《陕西省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的各类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中的学生安全管理指的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妥善处理各类学生中出现的安全事件,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 原则与方针
(一)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是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学生安全管理相关的工作规划和方案;
(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
(三)参与学生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四)进行学院安全防范、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
(五)制定学生安全管理的相关应急预案。
第六条各系部是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协助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具体组织实施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二)协助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对学生进行行为管理;
(三)协助进行学院设施安全的检查。
第三章 学生安全管理
第七条 学院要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加强防范。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要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使之切实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学院各部门要支持、配合学校搞好有关工作。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后勤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及其它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院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学院实行门卫制度,进入学院的学生必须佩带胸卡(学生证)或持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校警在执行公务时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或要求其出示证件。对不能说明情况的可疑人员,学院保卫部门应责令其离开学院或送交公安机关审查。对进入学生公寓(宿舍)的外来人员,应要求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宿舍),并向学院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院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它危险品,禁止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注意饮食卫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专业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四)自觉遵守学院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江、河、湖泊等自然水域游泳;
(五)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
第十四条 学生日常学习、生活及各项活动中,必须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 学生在假期生活中,要遵纪守法,劳逸结合,参加有益活动,注意安全:
(一)积极参加家庭所在地团组织或街道(村委)开展的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锻炼自己的社会活动能力;
(二)遵守国家政策法令,遵守社会公德,绝不参与赌博、封建迷信等“六害”活动;
(三)合理安排时间,注意劳逸结合,注意饮食卫生,不暴饮暴食;
(四)注意交通安全,禁止到河塘、水库等场所游泳,不搞有危险性的游戏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院同意,按学院规定进行,并必须有教师或学院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或主动配合学院的安全审查,组织者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西安技师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和其它相关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寓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学生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他人寝室,不得私配、转借公寓(宿舍)钥匙;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禁止在学生公寓(宿舍)内留宿异性;
(三)学生不得私接电源、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违者一经发现,管理人员应及时拆除并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设备,屡教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者,依据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四)严禁学生在公寓内焚烧物品、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禁学生在公寓吸烟和燃放烟花爆竹;
(五)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在校内住宿者,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如实向公寓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必须主动出示证件;
(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学生须妥善保管自己贵重物品,在公寓内不得存放大额现金,学生对自己的银行卡(存折)密码要妥善保密;离开公寓(宿舍)时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七)来往公寓(宿舍)和学院时,应切实注意交通安全,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第十八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不论向哪个部门求助,该单位都必须采取措施,积极支援并与相关部门及时联系,沟通情况,并向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理。学院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员工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减轻伤害和损失,学院有关部门和现场的师生员工有义务配合公安部门处理事故。
第二十条 学院要求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章 学生安全教育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系要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十二条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学院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从学生入学到毕业,每学期要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节假日中要以适当的方式,持之以恒地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的教育,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努力争取防患于未然,保证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二十三条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注重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教育学生保持健康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努力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章 事件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相关系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可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学院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后,相关系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各部门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事故发生后需向公安机关报告或需由公安机关处理的,保卫部门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重大事故发生后,相关系应立即报告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应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经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院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相关系要及时查清原因,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没有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领导、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未请假或未被准假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只从道义出发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院不知去向的学生,所在系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学生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安排及时寻找并报告公安部门。三周内不归又不能说明原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内正常学习、生活及由学院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学院可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经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精神病、癫痫病患者或其它疾病不适应继续学习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家长或监护人领回休养,路费自理。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三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由学生管理服务中心与有关部门认定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者,予以退学,由学院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凡事故责任由学院以外的其它单位、个人承担的,学院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病死亡或意外死亡学院无责任的,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院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用于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 因责任不在学生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责任在学院者,学院按有关规定承担丧葬费,另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责任不在学院,学院协助学生家长要求责任者承担丧葬费。
第三十六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或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院报请上级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者,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院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院长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办法委托学生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学院学生安全管理,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学院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院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院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件处理。本规程具体涉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定义
学生伤害事故:在学院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院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院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
第四条 特别说明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院长办会议负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事项的安排/提出,并对学生管理服务中心部提交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规程进行审议/审批。
第六条 学院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第七条 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是负责学生事故处理业务的归口管理,主要负责:
(一)学生参保事项;
(二)加强学院安全工作,指导学院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院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对在校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四)建立建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的学生;
(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及责任认定、事故上报;
(七)慰问金筹措。
第八条学院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院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三章 事故与责任
第九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第十条 因学院、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院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院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院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院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院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院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院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它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院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院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它有关规定的;
(十)学院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院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院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二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院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院、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院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院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它过错的。
第十三条 学院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它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院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院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院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院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院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它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院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院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院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六条 因学院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向院务会及有关部门报告,研究处理意见;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应学院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管理服务中心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二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五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七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院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三十条 因学院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院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院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院负担的赔偿金,学院应当负责筹措;学院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院协助筹措。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院责任保险。
第三十五条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院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学院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院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院、学院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院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三十九条 在学院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院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规程处理。
第四十条 本规程与国家有关学生安全事故处理规定不符的,以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本规程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院长签发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委托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校园文明公约
一、 自觉维护校园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果壳,不得乱倒垃圾和剩饭菜,学生严禁在校区内吸烟。
二、 爱护校园内花草树木和一切公共设施,不准攀登树木,不准在树上晾衣服,不准采摘花朵、攀折树枝和乱挖苗木,不准在绿化区内进行篮球、排球、足球等运动。
三、 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并在车棚内划定的区域整齐停放,不准将自行车停放在校园内其它任何地方,或在校门周围乱放。
四、 不准穿背心、拖鞋、短内裤进入教学区。(包括教室、实习车间、实验室、阅览室、等处)。
五、 爱护学院公物,不能破坏、污损。不准在桌子上乱刻、乱画、乱写。不准在墙壁上乱蹬、乱画,或用球乱砸,不攀折花木、果实,不在桌子上乱踏,不准乱动电器及消防器械,不敲打桌凳,爱护教室的所有公共设施。
六、 节约用电,离开教室要随手关灯、关电扇及其它电器设备。节约用水,不打水仗,用水后关好龙头。
七、 无意损坏公物必须报告班主任,并照价赔偿。凡有意破坏公物致使损坏严重者,学校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性质严重者,给予校纪处分。
八、 教学所用的模型、教具以及实习工具设备、未经有关教师同意,学生私自动用损坏者,要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由物品的主管单位决定。
九、 积极参与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和学生社团。
十、 课余活动必须保证安全,严禁到危险的地方去玩、严禁将危险品、不卫生用品带入学校。严禁参加思想不健康的活动。
十一、爱惜粮食,严禁乱抛食物。
十二、讲文明礼貌,讲公德。不准在校园骑自行车,进校门要主动下车。出、入校门或上、下楼梯不能拥挤。不准在校园内互相追赶、高声喧哗、乱跑、乱打、乱闹。更不许从楼上向楼下吐痰、抛物。
十三、不得将外校人员带入学校,或与校外人员一起在校门口聚众闹事。
十四、各班每天要有值日生、值日组,坚持每天早操、早自习之前,下午上课之前,提前十分钟完成教室内、外及清洁区的保洁工作,每天下午放学后要认真打扫教室及清洁区卫生。周五下午两节课后进行大扫除,每学期开学初,放假前以及重大节日要突击清扫校园卫生。
十五、学院把校内公共场所分为各班清洁区,分片包干,责任到位,各班要认真进行打扫,清洁区卫生要求:地面平整,干净,无果皮纸屑,无垃圾、污水,无杂草,清洁区设施干净,整洁。
十六、室内要求:地面、墙壁、玻璃、门窗、黑板、灯管、灯罩干净;桌凳、用具、标语整洁;天栅、角落无蜘蛛网;扫地时地面适当洒水,打扫完毕不留垃圾。
十七、个人卫生要做到“五要”“六不”。即要按时作息;要睡前刷牙;要勤换洗衣服、勤洗澡;要勤剪指甲;要勤理发,不喝生水;不吃不洁食物;不吸烟;不用公共手巾、茶杯;不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
学生行为公约与承诺
为实现将学院打造成为“学生喜欢、家长信赖,企业认可”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将学生培养成为受企业欢迎的优秀品质和职业技能兼备的高技能人才,遵循引导为主、处罚为辅的德育原则,特制定以下学生行为公约,要求全体学生共同遵从,旨在通过学校、家长、学生的共同努力,强化实施养成教育,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养。
一、学生行为基本准则
志存高远、坚定信念,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勤奋学习、自强不息,遵纪守法、弘扬正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明理修身、团结友爱,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强健体魄、乐观向上,努力使自己成长为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成为敬业爱岗、诚信友善,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二、学生在校期间,对于以下严重违反校纪者,予以开除学籍
1.纠结校外人员,在校内殴打他人;
2.在校敲诈或明借暗诈同学财物;
3.实施校园欺凌、霸凌,情节严重者;
4.恶性侮辱或殴打教职工;
5.其它违反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奖惩管理办法》等校规校纪,应当予以开除学籍的。
三、学生在校期间违反以下规定,转为试读生或予以规劝退学
1.起床后宿舍不叠被子内务脏乱,一周累计两次、一月累计四次,转为试读生;仍不改进,次月起一月累计三次、本学期累计五次,予以劝退;
2.上课期间玩弄手机,一周累计两次、一月累计四次,转为试读生;仍不改进,次月起一月累计三次、本学期累计五次,予以劝退;
3.夜不归宿,一月累计两次转为试读生,累计五次予以劝退;
4.从宿舍向外抛撒杂物,一经发现转为试读生,两次予以劝退;
5.翻越学校围墙,一经发现转为试读生,两次予以劝退;
6.校内酗酒,一经发现转为试读生,两次予以劝退;
7.校内抽烟,一经发现转为试读生,情节严重的予以劝退或开除;
8.纹身等有损学生形象,一经发现转为试读生,限期内未整改予以劝退。
四、本公约未涵盖的内容,依照学校之相关规定。
五、本公约及承诺须经学生、家长签字认可,否则表示学生放弃就读学院。高中起点高级工以上层次年满18周岁学生无须家长签字。本公约一式三份,学生(家长)、所在教学系、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各一份。
六、对于劝退处理,无特殊情况学生拒不退学的,学院将做出对该生退学处理。对于违反本公约被开除学籍或劝退的学生,学校不予退费。
学生的教育是学校和家庭双方共同的责任,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纪律意识,是学生今后职业生涯发展的基础,学校对学生提出以上行为公约,望家长认真阅读,督促教育学生认真遵守,如违反规定,学院将按照公约严格处理。
学院相关部门电话号码
部门 |
电话 |
部门 |
电话 |
学院办公室 |
33199994 |
党群纪检处 |
99199107 |
财务处 |
33199400 |
后勤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
33199988 |
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团委 |
33199015 33683810 |
公寓管理办公室 |
33199060 |
保卫办公室 (征兵工作站) |
33199039 33354403 |
学生资助办公室 |
33199070 |
教务处 |
33199001 |
机电技术系 |
33199331 |
电气技术系 |
33199338 |
现代服务系 |
33199993 |
培训中心 技能鉴定站 |
33354700 |
招生与就业服务中心 |
33199988 33199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