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安技师学院学生会是在学生工作处和学院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学生群众组织,本着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原则开展工作,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学生和教师服务,维护学院正常的学习和教学秩序。
第二条 本组织的基本任务
(一)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加强形势政策教育,不断提高学生干部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倡导良好的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师之间的团结,协助学院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院的管理工作;
(三)热情为全院同学服务,组织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娱乐活动和社会实践,丰富同学的业余文化生活;
(四)关心同学疾苦,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及时反映同学对学院各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起好桥梁作用,协助党、团委搞好各项工作,协助学院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五)发展同各兄弟院系学生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增进了解,加深友谊。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凡具有本院学籍的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个人提出申请,经系部审核 、学院团委审批后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四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声誉;
(四)协助本会开展工作;
(五)服从本会各级组织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六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院党委、学生工作处的领导和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学院的规章制度、上级组织的章程文件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一学年度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全院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实行表决制。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院学生会委员会;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院学生代表大会表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 院学生会委员会是本院学生会在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院学生会委员会由本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两年,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每届委员会在任期内每周召开工作例会,委员会开会时,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在部分委员毕业离校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经系部推荐、学院团委审批,适当增补新委员。
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在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三)召集全院学生代表开会;
(四)选举学生会正、副主席;
(五)组织全校性学生活动;
(六)调动基层组织开展活动;
(七)筹备下一届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学生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主持学生会全面工作,副主席二人协助主席开展工作,下设秘书处、组织部、宣传部、纪检部、生活部、文体部、辅导部等职能部门,各部实行部长负责制,并可聘任干事协助工作。
第十条 学生会干部的任期同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的期限相同,它的行使职权到下一届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召开为止。对于任期内失职的干部,罢免要经委员会开会讨论,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即可生效。学生干部毕业或罢免后的增补,主席,副主席或各部部长有权提名,经委员会讨论、选举决定。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一条 各系部学生会是本组织的基层组织,是各系部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
第十二条 各系部学生会在学院、系部领导和院学生会的指导下依照学院规章制度及本组织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各系部学生会的主要职能:根据学院、各系部和院学生会的工作安排,制定本系部学生工作的实施计划并贯彻实施;协助系部学生管理办公室搞好系部的学生工作,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为本系部同学排忧解难,及时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四条 系部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学年举行一次,审查和决定系部学生会的工作,选举系部学生会委员。
第十五条 各系部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各系部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可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主持日常工作,选举若干部长负责各方面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各班委会为本组织的最基层组织,是各系部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各班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
第十七条 各班委会在学院、系部、班主任的领导和院系、室学生会的指导下,依照学院规章制度及其他各项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班委会的主要职能:根据学院和学生会的工作安排,制定本班工作的实施计划,并贯彻落实,协助班主任组织全班同学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时事教育;培养同学们正确的政治思想,端正学习态度,形成优良学风,组织好全班同学的学习、文娱、体育、卫生、宣传等各项工作,带领全班同学创先进班集体;关心同学的学习和生活,为他们排忧解难,及时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九条 各班委会负责各班的日常工作,可选举班长一人、副班长一人,主持日常工作,选举学习、文娱、体育、宣传、卫生、生活等委员负责各方面具体工作。
第五章 学生干部
第二十条 院、系学生会委员、干事、各社团干部、班委会委员均为学生干部,享受学生干部待遇,并要求必须遵守《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干部必须做到: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积极向上,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热心学生会工作,勇于开拓创新;以身作则,严以律己,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争当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谦虚、谨慎、密切联系同学,养成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习惯,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