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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试考场规则
2015年03月20日 学生工作处 

 

学生考试考场规则

第一条  学生应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就坐。凡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者,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程作旷考处理。考试迟到超过三十分钟者,取消考试资格,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第二条  学生参加考试时必按有关规定要求带齐证件,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第三条  闭卷考试时,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用品,不得将草稿纸、笔记本、书、书包等带入考场座位;开卷考试时,除携带必需的文具用品外,只准携带教师允许的书籍和资料,其它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座位。严禁学生携带手机、文曲星、录音机、MP3等设备进入考场座位,凡有违反者,取消考试资格。 

第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思考,认真答题,不得以任何方式投机取巧进行作弊活动,不得将试卷拆散,考试过程中禁止交头接耳等违纪行为。   

第五条  答卷一般使用签字笔、钢笔或圆珠笔(蓝色或黑色),不得使用铅笔(画图或涂写答题卡等指定用铅笔者除外)。考试中借用文具用品须经监考教师同意。 

第六条  除试卷有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教师提问外,严禁互相询问,禁止向监考教师提出其它问题。 

第七条  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学生应按监考教师要求做好交卷准备。考试结束时,学生须将试卷等考试材料全部交回,不得带出考场。监考教师离开考场后,交卷无效,按旷考处理。第八条  学生提前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逗留,以免影响其他同学考试。 

第九条  对违反考场规则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考试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准请假,若因病或重大事情不能参加考试,须及时办理缓考申请,经所在系部、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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