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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卡、学生证管理办法
2015年03月20日 学生工作处 

 

学生卡、学生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卡、学生证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卡、学生证是学院发给本院学生的特有证件,作为证明本院学生身份之用,应妥善保存。

第三条  学生卡、学生证应随身携带,作为学生本人出入校门、参加考试、办理有关手续时检查、核实身份之用,不准转借他人或任意涂改,学生卡要在胸前佩戴,不得作为装饰品佩戴在其它地方。

第四条  学生卡、学生证在新生报到注册后,由系部在学生工作处统一领取发给学生本人。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持学生证按规定时间到系部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证无效。

第六条  学生卡仅限在校内使用,出校门应随身携带证明学生身份的学生证,入校门后即应佩戴学生卡,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在校内应自觉接受教职工和学生会值勤同学的检查。

第七条  学生卡、学生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如遗失或损坏,须及时补办。

第八条  学生卡、学生证补办

(一)补办程序:个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工作处补办;

(二)收费标准:学生卡5元/个,学生证5元/本。

第九条  故意损坏、涂改或将学生卡、学生证转借他人者,学院将视情节给与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证中“学生乘车减价凭证”,一般应在假期乘坐火车使用,每学年往返两次(由学校至家庭所在地的最近路线)。不能使用本证串亲、访友。

第十一条  凡发现利用我院学生卡、学生证从事非法活动,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因个人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持证人必须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学生领取毕业证时,必须将学生卡、学生证交回注销,丢失补交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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