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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实习管理办法
2015年03月20日 学生工作处 

 

毕业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顶岗实习管理,维护学院、学生、实习单位的共同利益,保证学生实习质量,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增强学生实践经验,促进就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排学生到企业顶岗(就业)实习是职业院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必须如期按时参加。不参加顶岗就业实习没有实习成绩、拿不到毕业证。

第三条  安排学生进行顶岗实习生应具备的条件:符合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经系部审查后移交的合格学生。

第四条  毕业前顶岗(就业)实习安排的方式:

 1.学校推荐:含就业意向的实习,由学校择优推荐、经用工单位面试录取后实习。

2.学校安排:不需面试的含就业意向的实习,及不含就业意向的实习,由学校直接安排。

3.自己联系:由学生自己与用工单位联系,确定实习就业单位,并及时出具单位接收证明。

第五条  学校对毕业前顶岗(就业)实习学生进行各种培训教育,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求职能力、企业适应能力。

1.就业指导教育:主要包括在校期间的就业指导教育培训。主要内容为就业形势与政策、公关礼仪与就业面试技巧、第三年顶岗实习意义、学院实习管理办法、就业手续的办理程序等。

2.三级实习管理教育:包括在校期间的培训教育、离校下厂前的培训教育、企业实习中的培训教育。主要内容为毕业实习中学校的要求、学会如何适应企业、如何增强安全意识等。

第六条  学校定期到实习单位进行跟踪检查,了解学生在企业实习的出勤纪律、技能掌握、工作态度及好学上进等情况,由实习单位按“优、良、中、差”予以评定,同时对学生进行安全生产、适应企业的指导教育。

第七条  顶岗(就业)实习期间安全要求: 

1.学生自己联系顶岗(就业)实习单位的,实习期间的住宿和安全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2.学生在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因本人违法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3.学生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制度,重视安全工作,谨防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不得违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反交通法规,不得野外游泳,不得登高弄险等,要注意住宿防火、防盗、防有害气体,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 

4.学生赴实习单位实习之前,必须文明离校,确保教室、宿舍设施的完好,办好相关离校手续,缴清所有费用。

第八条  顶岗实习学生应办理的相关手续:

 1.安排顶岗(就业)实习之前,学生应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经系部审核及就业办公室盖章后,交本人应聘使用。

 2.安排顶岗实习之前,学生应填写《实习保证书》。

3.在校期间正常教学的最后一学期,经单位面试录取后,就业办公室向系部填写《提前离校实习(就业)审批及通知单》,经学校批准后,通知系部。学生在系部办理提前离校手续,在规定时间到就业办公室办理入厂前教育相关手续。

4.在校课程结束,学生自己联系顶岗(就业)实习单位的,由学生本人填写《自谋职业申请表》,限期提供《单位接收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到招生就业办公室进行入厂前教育,同时定期向学院提供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实习表现》。

5.实习期间学生要求更换实习单位的,须向学院就业办公室提供新单位的《单位接收证明》,经核实批准后,再到原实习单位办理辞职手续,并将退函及《毕业实习鉴定意见书》返回学校。

 6.顶岗(就业)实习期间不允许学生随意离职、因特殊情况离职或单位原因被辞退者,都应到学院一站式服务中心(就业办)报到,办理相关的违纪处理手续。

7.实习期满前一个月,学生应填写《毕业实习鉴定意见表》,并及时交学院就业办公室。

 8.与实习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应填写《毕业生就业意向表》或《就业协议书》。此表(书)一式三份,接收单位盖章后交学院培训部(就业办),由就业办公室办理就业派遣相关手续。

第八条  违纪情形及处理办法:

 1.违纪被开除:严重违反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影响恶劣,被单位开除辞退。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或实习成绩不及格不予毕业的处理。

 2.私自离职:未经学校同意即与实习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视情节给予实习成绩不及格不予毕业、拿不到毕业证或限期自己联系实习的处理。

 3.不能胜任被退回:因本人专业技能太差或工作态度不积极,不能适应实习岗位需求被退回。视情节给予安排规定学期的重修,或限期自己联系实习的处理。

4.因各种情形未进行毕业实习亦未到就业办办理相关手续,连续超过两周者,参照学籍管理办法,视为自动退学,不予毕业。

5.报名未面试者:报名但无故未参加单位面试,给予两个月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的处理。

6.录用未报到者:已被单位录取但无故未报到者,给予三个月内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面试,或限期自己联系实习的处理。

7.自谋职业未交证明:本人申请自谋职业,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单位接收证明》,自规定之日起,按旷课处理,连续超过两周者,参照学籍管理办法,视为自动退学,不予毕业。

第九条  学校根据实习生的定期实习检查记录、毕业实习鉴定、违纪处理等实习情况,按照“优良、及格 、不及格”予以评定毕业实习综合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第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表现优秀的学生,学院将优先推荐顶岗(就业)实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培训部就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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