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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
2015年03月20日 学生工作处 

 

学生违纪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创建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以教育为主,坚持尊重事实,讲明道理,以理服人,区别对待。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  学院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一)警告处分用于初犯、偶犯和情节较轻者;

(二)严重警告、记过,一般适用于情节虽然轻,但有一定不良影响者;

(三)留校察看,一般适用于情节严重,有较大不良影响,但能积极认错悔改者;

(四)开除学籍,一般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很坏,或受公安机关及刑事处理者。

第三章 处分的依据

第五条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情节严重、影响很坏,教育后尚能认真交代错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不能认识自己的错误,交司法或相关部门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如情节较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结伙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在校内外具有一定影响者,其处分等级区分如下:

(一)对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因言语粗鲁,造成事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虽未动手打人,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栽赃、陷害、诱骗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态度极坏、不主动承认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结伙斗殴,为首者、主要人物或策划者,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召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策划和组织者一律开除学籍。主动交代,且能揭发他人,有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者,可以从轻处理。

凡参与打架事件者,应通知家长领回当事人,协助学校进行教育,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有偷窃、敲诈行为者,退回赃物、赃款外并给予如下处理:

(一)有偷窃行为,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拒不承认错误和屡犯者,在事实查清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敲诈或明借暗诈同学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私自乱接电源、破坏电器设备、消防设施及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加倍赔偿经济损失。危害严重,构成犯罪者,上报公安部门处理。对非故意破坏公物,但造成较大损失者,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条 对涉及赌博行为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在校学习期间,严禁在校内打麻将,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以现金和其它财物参与赌博或为之提供条件,属于初犯且认识态度较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或为首聚赌,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内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初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可追加处分。

第十二条  扰乱学院工作秩序,不遵守学院规定,侵犯他人权利,妨碍教职工工作者,均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其中主要指:

(一)在公共场所、宿舍或教室内抽烟、酗酒、聚众闹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用暴力或恶语扰乱教职工进行正常工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老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教师评定成绩、决定升留级、学院就业推荐等工作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迟到、早退、旷课的处理

(一)迟到或早退两次,按旷课1课时处理;无故不上晚自习按旷课2课时处理;

(二)在一学期内:

累计旷课三天者,给予开具警示单或口头警告;

累计旷课一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累计旷课二周者,给予记过处分;

累计旷课三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累计旷课四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连续旷课三周,按自动退学处理。

班主任发现旷课、迟到、早退行为者,应及时通报系部学生管理人员和学生家长,其行为尚未达到处分标准时,系部、班主任应及时采用下警示单或口头警告等方式给予教育。

第十四条 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理

学生考试作弊,一经发现即公布该门课程记为零分。作弊学生必须写出书面检查,且根据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公寓区内出现的违纪行为,参照《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其它不正当行为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在校期间,不遵守作息制度,对他人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管理人员许可,私自进入学生宿舍,干扰他人生活、作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有违法行为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违纪,由班主任将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并以书面材料呈报系部学生管理办公室。系部学生管理人员应认真核查学生违纪事实,依据《学生手册》中的有关条文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发文。

第十八条 纪律处分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专题会议审核通过,报主管院长批准公布。

第十九条 对于开除学籍的学生,将处分决定及有关资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处分学生必须进行调查、询问、取证、处分四个程序,一般要有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二十一条 处理决定下发后,学生毕业仍未撤消处分的,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其原始材料,由学生工作处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 处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公示,系部须告知当事学生和家长。开除学籍处分应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纪学生如对处分有异议,可在处理决定下发之日起五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学生工作处接到申诉后,在一周内必须进行复议,并在半月内将复议情况告知学生。如学生收到处理决定五日内不要求复议,即日生效。

第二十四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经常关心、教育,促使其进步成长。

第五章  处分的撤销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应经常向班主任或系部学管老师汇报思想情况,每周按时参加系部组织的违纪学生转化教育学习班。每月至少写一次思想汇报,中专生字数不少于500字,大专生字数不少于1000字,主要汇报自己近期思想认识,班主任评定后交系部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撤销处分(试读生)办理程序

(一)违纪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撤销试读生申请表》,班主任任课老师、宿舍管理老师、系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撤销违纪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下发文件至系部并公示。

(三)班主任向全班学生宣布撤消处分的决定。

(四)学生在处分期间继续发生严重的违纪行为,处分升级,直到开除学籍。

(五)受记过以上处分,毕业时仍未撤消处分的学生,不予发放毕业证书,只开具毕业证明。

顶岗实习一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提供书面鉴定,经学院考核,确实表现良好的可以撤消处分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能申报奖学金及学院的相关资助、减免学费政策。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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