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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表彰、奖励办法
2015年03月20日 学生工作处 

 

学生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新时期知识性技能型人才,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实践、科技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二章  表彰、奖励的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 表彰、奖励的种类

(一)个人奖

1、三好学生:每学年评比一次;

2、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比一次;

(二)集体奖

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比一次。

其他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可参考上述奖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条  表彰、奖励的方式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

(四)颁发奖品或奖金。

第六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表彰、奖励的条件和办法

第七条 三好学生

(一)三好学生的条件

1、思想品德好。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参加健康有益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敢于向不良现象做斗争。模范遵守学生守则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且操行成绩在85分以上者。

2、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学习。理论、实习各科成绩总评良好,无不及格课程,总评成绩75分以上者。

3、身体好。坚持体育锻炼,认真上好体育课,讲究卫生。

(二)评比办法和时间

1、三好学生的评选,按照上述条件由班级民主评议,由班主任填写《三好学生登记表》,系部初审,提交学生工作处审定、公示后,报学院批准。

2、三好学生一般按照学生在册人数的10%评选(按实际人数四舍五入计算)。

3、三好学生每学年三月份进行评选。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优秀学生干部条件(优秀班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

1、基本符合三好学生条件。

2、关心集体,工作积极主动,具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中成绩显著。

(二)评比办法和时间

1、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按照上述条件由班级和学生会民主提名评选,选出名单在征得班主任同意后,由班主任填写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系部初审,提交学生工作处审定、公示后,报学院批准。

2、优秀班干部按照每班一人评选,优秀学生会干部按照学生会干部人数的10%—15%评选。

3、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三月份进行评选。

第九条 先进班集体

(一)评比条件

1、有一个强有力的班委会和团支部。班、团干部能密切配合,带头学习政治和文化科学知识。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精神,坚持原则、抑制和反对不正之风,具有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配合班主任和学校搞好各项工作。

2、有一个良好的班风。全班保持勤奋学习,遵守纪律、 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助人为乐、勤俭节约、讲文明、懂礼貌的新风尚。同学间互相尊重、班级间团结互助、全年无重大事故、出勤率在95%以上。

3、在各项活动中成绩显著、班级卫生好,在文娱、体育、卫生、纪律等各项工作的评比中成绩优异。在年级和学校的各项活动中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评比办法

1、由各班级按条件写总结材料,报系部初审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公示后,主管院长审批。

2、各系部按照每个年级10%的比例,中职班和大专班分别评选。

3、先进班集体每年三月份进行评选。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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