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学生减免、缓交学费实施办法
减免、缓交学费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保证部分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交纳全部学费或不能按期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减免、缓交学费的对象
一、减免学费的对象
减免学费的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孤儿、烈士子女、单亲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享受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及突遭不幸的在校学生。
二、缓交学费的对象
缓交学费的对象为达不到减免学费要求,但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或暂时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二条 减免、缓交学费的条件
一、减免学费的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并享受减免学费:
1、孤残学生;
2、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3、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4、烈士子女;
5、单亲贫困家庭学生;
6、绝对贫困和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7、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缓交学费的条件
同减免学费条件,或达不到减免学费规定条件,但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或暂时困难可以申请缓交学费。
第三条 减免、缓交学费的额度及控制比例
一、减免学费的额度及控制比例
1、额度:高级工大专班(含预备技师班)的学生全学年最高可减免800元学费,中职学生全学年最高可减免500元学费。
2、控制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各班学生总数的5%以内。
二、缓交学费的方式及控制比例
1、缓交学费采取分期交纳学费的方式,其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班学生总数的5%以内。
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减免学费和分期缴纳学费。
3、减免、缓交额度及比例超过上述规定时,由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四条 工作程序
减免学费、缓交学费的申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及程序如下:
一、申报与初审阶段(新生开学第一周)
1、一年级学生
(1) 一年级新生报名时,需要减免学费或缓交学费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招生办公室同意后,填写《贫困学生减免学费(分期交学费)申请表(一年级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 招生办公室对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由招生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符合缓交学费条件的由招生办公室主任批准。
2、二年级学生
(1)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各系部在对申请学生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组织学生填写《贫困学生减免学费(分期交学费)申请表(二年级用)》。
二、汇总上报阶段(新生开学第二周)
1、招生办公室、各系部按照比例要求分别确定一、二年级减免学费和缓交学费的学生,编制《贫困学生减免学费汇总表》、《贫困学生分期交学费汇总表》连同《贫困学生减免学费(分期交学费)申请表》及相应证明材料,一并报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
2、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审核上报材料,汇总编制学院《贫困学生减免学费汇总表》、《贫困学生分期交学费汇总表》,上报学院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
三、学院评审阶段(新生开学第三周)
1、学院召开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并确定减免、缓交学费的学生名单。
2、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将最终确定的减免、缓交学费的学生名单及资料返回至各系部,并通知学生。
四、缴纳学费阶段(新生开学第四周)
1、享受减免、缓交学费待遇的学生到财务处缴纳学费。
2、减免学费的学生,缴纳减免后的学费总额。
3、分期交学费的学生,缴纳一个学期的学费。
4、同时申请减免学费和缓交学费的学生,第一学期,缴纳本学期学费减去减免金额后的余额,第二学期缴纳本学期全额学费。
第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