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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5年03月20日 学生工作处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确保我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院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依据,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门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通知书报到。统招新生在入学报到时还需到系部领取《XXX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新生登记表》(成考通过的学生每年3月在系部领取《XXX年陕西省成人高校新生登记表》),在规定时间内到班主任处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招生办公室负责新生分班、分专业、调换专业等工作。

第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按照学院《学号及班级编号编码规则(试行)》编制班级番号及学生学号,在新生报到前一周传送给教务处、系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系部根据学生类型编制《学生注册登记表》报送学籍管理部门。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要按学院规定时间到班主任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系部一个月内及时、准确在校园网学工系统办理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缓缴学费、分期交费或减免学费,持村、镇证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注册。

第五条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说明理由并办理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超过三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未交学费而又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者;

(二)学业成绩不合格又未办理试读或留级手续者;

(三)因违纪未办理试读手续者;

(四)休学期满又未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者。

第六条 学院每年四月份、九月份、十一月份进行新生电子注册工作。一月份、七月份办理毕业生审核及毕业证验印工作。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按照学院教学管理规定进行考核,高级工大专班学制三年至三年半;技校中级工班学制三年。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修完所有课程达到学院要求的最低标准,准予毕业。

第八条  学生成绩结合各专业特点,按照专业教育、德育教育、就业指导三大类,分别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培训部(就业办)独立考核评定。

第九条  每学期放假前,各系部组织班主任将德育教育学分成绩上传至学生成绩管理系统,下厂实习前,班主任将就业指导学分成绩上传至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学生下厂实习后,教务处要将学生在校学习成绩汇总到学生工作处(统招生、中职生在每年6月份之前,成招生在每年12月份之前)。

第十条  学生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及格者,由教务处安排补考,其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应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按规定重修。

第十一条  学分替换与奖励。参加各类技能竞赛的学生,根据竞赛成绩奖励学分;获得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和表现突出的学生奖励学分,具体奖励标准参照教学计划执行,奖励学分可计入总学分,可代替限选课和公共选课学分。参加各类文体竞赛,根据竞赛成绩和级别奖励学分,并计入德育教育学分。

第十二条  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的成绩记为零分,德育和就业指导课程考评不合格者不计学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院批准,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

第三章  转学或转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入者,经学院招生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按插班生处理。

第十四条 需办理转专业手续的一年级新生,未报到前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办理;报到后须持本人申请由各系部签字后到招生办公室办理;三个月后,须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由各系部签字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

第十五条  非本校学生转入我校时,我校教务处应根据该生实际情况将跨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审核后予以承认。其余年级的学生不许转学或转专业。

    第四章 退 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准予退学或责令退学:

(一)学业成绩和学分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学生自愿退学,家长(或家长委托直系亲属)来校办理退学手续;

(三)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四)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及其它严重疾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五)违犯校纪且屡教不改者、连续两学期操行成绩不合格者;

(六)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四周或连续旷课三周者;

(七)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报到注册者;

(八)其他原因,学校认定必须责令退学者。

(九)退学的学生,取消学籍。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由本人到学生工作处领回档案,在保卫部门迁回户籍。

第十七条  学生办理退学程序

(一)学生退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系部留存),新生需由班主任写明各项费用结清情况并签署意见,系部审核,招生办公室审批。

(二)入学三个月后,学生退学到各系部学生管理办公室领取《退学申请表》(一式三份),家长需到校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系部签字审核,各相关部门签字结清手续。

(三)经学生工作处签字批准后,由学籍管理员取消学生学籍并签字。《退学申请表》一份留学生工作处学籍备案,一份交财务处退费,一份留原系部存档。

(四)学生退学需到学生工作处交回学生证、学生卡。

第五章  升级与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或补考)后学年成绩全部及格或重修的课程低于五门(含五门),准予升级。学生一学期内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仍有高于三门的课程不及格,应给予淘汰警告,转为试读生(具体条款详见试读生管理办法)。学生淘汰警告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家长。

发生以下情况,学生必须重修:

(一)必修课未取得课程学分者;

(二)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教学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三)擅自缺考或考试违纪者,除了给予纪律处分外,课程成绩按“无效”记,任选课不合格者,可以改选其它任选课;

(四)一学年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科目达七门以上(含七门)者,应对学生作留级或劝退处理。

第十九条 一年级学生,经补考后,累计成绩不及格须重修的课程高于六门(含六门)或德育必修课未取得课程学分者,应于开学前由系部通知重修,该生所在专业若无后继班级,应服从系部安排,并办理重修手续。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以及请假缺课一学期内共计超过二个月,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须递交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班主任了解情况属实后,经系部及相关部门填写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在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因病休学的学生,需连续病休,必须办理续休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者,取消其学籍。对应征入伍的学生按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提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系部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查批准后复学,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办理休学、复学、转专业、留级手续的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申请表——班主任填写意见——系部及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批——学生工作处学籍备案。

第七章  纪律考勤

第二十五条  系部对学生早操、早读、上课、实习、实践及校内外集会均进行考勤,其考勤记录工作由班主任负责,学生下厂实习期间考勤由培训部(就业办)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证明,因事请假必须有家长证明并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校。请假一天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七天以内者,由系部学管批准;请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系部主任批准;两周以上不超过四周者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批准;一个月以上者由主管院长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全学期无迟到、无早退、无请假、无旷课的学生应写入学生评语,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在一学期内,对无故旷课,累计一周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两周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三周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累计四周者,令其退学。连续旷课三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毕业鉴定成绩全部达到学分制规定合格成绩者,准予毕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结业后在学院规定的时间(两年)内参加重修,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连读大专的学生,如在读大专期间因故退学,在学费交清和中专成绩合格的情况下,可颁发中专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毕业时凡不合格者,可按肄业办理或留级毕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办。但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前由以下部门提供学生资料:

(一)由财务处向学生工作处、系部提供未交费学生名单;

(二)由教务处向学生工作处提供成绩不合格学生名单;

(三)由培训部(就业办)向学生工作处提供实习期间不合格学生名单;

(四)由学生工作处提供违纪学生名单。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者,需办理离校手续:

(一)学院按教学计划安排学生顶岗实习;

(二)学院按教学计划提前安排学生顶岗实习;

(三)学生完成校内课程,等待顶岗实习岗位。

第三十六条  办理离校手续的程序:

(一) 学生提前离校: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提前离校申请表——陈述原因——班主任、系部填写意见——相关部门签字——系主任批准。

(二)正常离校:

学生领取离校申请表——陈述原因——班主任、系部签署意见——相关部门签字——系主任批准。

第三十七条  在校学生开具相关证明须持学生证或学生卡到学生工作处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领取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须交回学生证、学生卡。未交回者,须交押金10元,待交回证件后退还押金。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表现突出或某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条 对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班主任整理出书面材料,系部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经学院会议研究形成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发至系部,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受上述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如确有悔改表现,可考察一学期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系部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可撤销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开除学籍。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存入学籍档案。处分撤消后,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籍档案中取出。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院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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